明火管理制度
1.明火管理制度
明火管理制度应包括动火范围、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及应用取的措施,动火的原则、动火的审批权限等。 2.安全动火管理范围
加气站安全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站内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加气站明火包括生产动火和生活动火。 3.动火级别的确定
一级动火。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根据动火部位的火灾危险性,加气站在下列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加气区、储罐区、卸车区;
二级动火。凡在火灾危险区域动火均为二级动火。加气站在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
① 生产区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和检测合格者;
② 加气站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三级动火。在加气站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 4.生产性动火管理
三级火票制度。加气站内除特殊情况下需要维修外,应控制动火作业。因设置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应限定可靠的防火措施,
并填写《加气站动火作业许可证》,书面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即执行三级火票制度,经审批后停止加气作业,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认真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审批的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请示动火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原因、地点、时间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动火票是与《安全动火管理制度》对应的一种检修动火凭证。它分为三种,即一级火票、二级火票和三级火票。每种火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一级火票由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火票由申请单位存档,三级火票由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为动火人留存,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为动火监护人留存。 5.动火安全措施
① 将动火设备,如LNG储罐、输送管线等的可燃物彻底清理干净,并用足够时间进行置换、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② 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③ 容器动火,应做爆炸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前在外边进行明火试验,工作时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
④ 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m)的排水井、水封井、地漏、地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闭。
⑤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排水井或其他设备搭火。 ⑥ 高处动火(2m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具体情况而定,大于5级时禁止动火。
⑦ 动火现场配备灭火器材,如灭火器、铁锹、灭火毯的位置和
数量。
⑧ 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6.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① 动火监护人资格: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② 动火监护人的职责:在安全技术人员和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护时佩带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③ 动火监护人的权限:对动火部位与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上级领导。 7.动火的基本原则
① 凡在生产、储存、运输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盖盲板,经彻底置换、吹扫、清洗后,打开孔盖,通风换气,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②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在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的动火,按特殊动火处理。
③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处。
除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动火点外,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动火范围。凡没有经过批准的动火作业,应视为违章。没有落实防火及指定动火作业责任人的,一律不准动火作业。对于电焊、气焊、气割作业者必须具有“特种工种操作证”资格,持证操作。 8.动火作业的审批权限
① 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即一级动火,由加气站安全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写《加气站动火审批报告书》,经当地消防部门同意,本站上级部门和站长共同审批签订后方可动火,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② 凡在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作业时,即二级动火,由加气站安全负责人组织制定防火措施,填写《加气站动火审批报告书》,经本站上级部门审批签定后方可动火。
③ 凡在一般用电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时,由施工单位会同本站安全负责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加气站动火审批报告书》报送加气站站长审批后方可动火。
④ 加气站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表1.6。
附表1.6 加气站动火作业许可证
记录编号 动火装置、 设施部位及内容 动火人 监火人 采样检测时间 动火时间 序号 1 2 3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动火条件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 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 5 6 7 8 9 10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的所有设备不得进行作业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乙炔气瓶、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乙炔气瓶不能卧放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 )根,灭火器( )台 其它安全措施 生产消防等相关单位意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采样点 特殊工种类别及编号 监火人员工种 分析结果 分析人 申请单位 申请人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危害识别: 申请动火基层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完工验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时 分 9.生活动火管理
加气站生活固定动火点必须与爆炸危险区域完全隔离。其安全距离须符合设计规范安全距离要求。制定相应的动火管理制度,固定生活动火点须确定负责人,做到定点、定人、定设备、定措施。经常对站内员工进行安全防火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火责任心。 10.其他明火管理要求
① 在加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② 加气站严格控制闲杂人员逗留,防止吸烟等引发火灾。 ③ 防止加气站附近居民在节假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而引起火灾。加气站在平时就应注意安全宣传工作,在节日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当地居民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同时与当地消防部门联系,在加气站周围划定禁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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