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0.12.25
• 【字 号】黄政办〔2020〕29号 • 【施行日期】2020.12.2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黄山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产业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从事与体育产业相关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黄山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体育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经济效益显著、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符合我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重点领域与项目,重点培育推进我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重点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统筹推进我市体育与旅游、文化、健康、商务、信息化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支持、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重大体育品牌赛事活动
1.支持总投资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活动,且赛事由国际体育组织、国家体育总局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总投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并连续在我市举办3届以上(不含3届),单届赛事规模超1000人且近三年年均增速超20%的自主品牌赛事活动,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体育产业项目
3.新认定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新认定的全国汽车自驾运动五星级营地,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全国汽车自驾运动营地,一次性奖励0.5万元。
5.国家体育总局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新命名的体育运动项目基地,奖励比例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投资建设冰雪场地超过500万元(不包括土地价款和房地产投资部分)的项目,一次性补助20万元。
7.年度投资建设智能化体育设施超过200万元(不包括土地价款和房地产投资部分)的项目,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支持体育会展、体育论坛经济
8.在我市承办或联合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举办的体育行业会展、体育论坛,且参展单位100家以上或参会人数1000人以上,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体育新业态
9.新命名的黄山市运动康养基地、体医融合基地示范项目,且全年线下服务人数超2000人,一次性补助2万元。 (五)支持体育研学培训
10.支持开展体育项目研学培训,年度体育项目线下培训人数超2000人,或年营业收入超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支持体育企业发展
11.支持体育服务业、体育制造业、体育科技型企业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机构,成立当年度投资额超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超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七)支持产学研一体化
12.研发、制作、出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黄山体育文化类的纪录片类影视、书籍等产品,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可,可在市场推广发行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本办法所涉及相关事项的评审评估、绩效评价、政策咨询、规划制定、行业标准定制、体育产业统计、体育消费统计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第七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且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政策。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事后奖补等方式予以支持,原则上对纳税地为市本级的企业兑现100%,对纳税地为各区县(含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兑现50%。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九条 以下情形,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1.申报单位为政府行政(参公)单位、事业单位的; 2.申报项目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
3.申报知识产权有争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设计或实施方案未经有关部门论证或批准,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4.申报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5.申报单位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
6.申报项目被专项资金支持过,但绩效考评未达到绩效目标的。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要求提交,包含但不局限于申报单位的书面报告、专项资金申报表和使用承诺书、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预决算、资质认定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单位申报。项目申报遵循属地管理原则。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各区县体育、财政行政部门,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组织申报;市属项目单位向市体育局、市财政局申报。 (二)审核推荐。由项目属地管理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初审、公示,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申报项目汇总报送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三)专家评审。市体育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资金拨付。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市财政局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属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各区县所属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各财政部门根据市级下达的指标,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市体育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意见,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公示工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严格资金使用规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使用资金须严格执行现行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接受财政、体育、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检查。专项资金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市体育局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强化绩效评价管理。市体育局负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价、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实施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在自评基础上,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开展绩效评价,并做好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在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的同时,将其违规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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