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实施流程
一、项目识别
项目识别阶段主要工作是完成项目发起和初步论证.
1、项目发起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1)政府发起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
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2)社会资本发起
社会资本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对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发起的项目,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根据筛选结果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2、初步论证
编制初步方案:政府发起PPP项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初步方案;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编制初步方案。初步方案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进行编制。
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
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进行项目准备。
二、项目准备
项目准备阶段主要完成正式实施方案编制与论证、评审与批复.
1、实施方案编制与论证
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等内容。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
2、方案评审与批复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
审核。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统筹本级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PPP项目的各年度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PPP项目开发计划后,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将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管理。对于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
三、项目采购
项目采购阶段主要是完成项目的资格预审和项目采购.
1、资格预审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资格预审公告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拟确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家数和确
定方法,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选择的采购方式。
2、项目采购
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项目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文本应将中选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在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四、项目执行
项目执行阶段主要工作是完成项目公司设立、项目融资、项目建设和项目运营。
1、项目公司设立
社会资本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2、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3、项目建设
项目公司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文件,开展项目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等建设工作。
4、项目运营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公司开展项目运营工作。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其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披露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项目经营状况等信息。政府应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项目实施机构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
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社会公众及项目利益相关方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的,可向政府职能部门提请监督检查.
五、项目移交
项目移交阶段主要是完成项目移交和绩效评价。
1、项目移交
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项目移交工作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项目移交工作组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2、绩效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
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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