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根据《公司法》和总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会议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四、董事会会议应指派专人进行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五、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议决事项必须获得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六、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经营性质、范围及方式,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 审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及开展业务的原则;
(三) 审定长远经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四) 审定大型项目的投资或承接施工业务;
(五) 审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审议总经理年度工作报告和总经理提请董事会审
定的其它事项;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报资产经营公司审定;
(九) 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十一)决定公司部门正职(含正职)以上管理人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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