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word资料(精)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word资料(精)

2024-01-24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中

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

日出

摘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九种罪犯限制

减刑的规定和目前监狱管理教育罪犯的基本情况,然后对限制减刑罪犯的

心理和行为特征从刑期、家庭变故、奖惩激励、与他犯冲突、顽危犯的危

险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描述,进一步说明了限制减刑罪犯对监狱管理教育

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了设立高度戒备监区、加大投

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转变

罪犯消极思想、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建立限制减刑类罪

犯奖惩激励体系、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等对策,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

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罪犯参加学习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管安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

的成就。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式也随之转

变。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1225日颁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

这不仅是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也是中央深化司法体

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落实;这既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件

大事,也是关系到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必将会对我国经济

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为了更好地做好监狱各项工作,我

们监狱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是非

常必要的。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的有关死缓管理教

育的基本情况做一简要介绍,着重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

1



九种罪犯的管理教育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能够对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的同行有所裨益。

一、刑法修订前死缓罪犯管理教育基本情况
我国监狱在长期的管理教育实践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逐步形成了以思想教育、技术培训、心理矫治、劳动改造、分级处遇等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教育改造模式。形成了以积分考核、行政奖励、评审 行政处罚、格次、刑事奖励等方式为主的正向激励机制和以计分考核、
评审格次、刑事处罚等方式为主的负向激励的机制。这种激励机制适用于狱内所有罪犯,营造了一种公平公正的教育改造环境,许多罪犯通过对自己改造行为的计划和安排,就可以预期能够获得的考核积分、行政奖励、评审格次和刑事奖励,甚至可以据此预计服刑期间可以获得的减刑次数和减刑幅度。减刑奖励实际上已经成为监狱激励罪犯遵规守纪、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的最为有效的手段。通过这种激励机制,监狱可以引导绝大部分罪犯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劳动改造,并据此有效地塑造服刑罪犯的行为方式,使罪犯行为养成符合监狱管理者的期望。罪犯出狱后,在监狱服刑期间获得的知识和技能将会对回归正常社会生活产生持久的积极影响,狱内养成的行为习惯也会一定程度上对罪犯的未来社会行为方式产生积极地影响。这种激励机制所塑造的服刑罪犯的行为方式对维持良好的狱内罪犯学习、劳动、生活秩序产生了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从而为监狱的持续稳定安全打下良好基础。我们河南省第三监狱实现连续十七年无监管重大事故,刑满获释人员绝大部分都能走上正途,成为有益于社会和家庭的守法公民,

2



部分获释人员学有所长或者已经取得突出成就。

按照这种激励机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或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为有期徒刑)后,将和其他有期徒刑罪犯处于同一激励机制中,享有完全相同的减刑政策。尽管可能由于个别罪犯押回重审、不同罪犯狱内改造表现的差异或其他原因,罪犯的实际服刑时间会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对于绝大部分罪犯来说,在对自己服刑改造行为的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将会比较有把握的预知可能减刑幅度和获释的大体的时间。根据对近期刑满释放的死缓罪犯的调查,服刑期间总体表现较好罪犯实际服刑时间(从判决或裁定核准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大约为十六年左右。

二、《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限制减刑的主要内容 2011年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 此次刑法修订范围较大,内容较多,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这些内容或多或少对刑罚执行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关于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限制减刑的内容如下。

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限制九种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判处死刑缓期执

3



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缓刑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的限制减刑罪犯的刑期与刑法修订前的死缓罪犯相比,理论上服刑期限要延长十一年,实际服刑时间还可能更长。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限制减刑对罪犯的影响
对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分子的限制减刑,将会对恶性犯罪分子产生较强的震慑作用,同时也将对这些罪犯在服刑改造中的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

首先,漫长的刑期容易使这些罪犯产生前途无望的消极情绪。如果一个二十岁的罪犯被判处死缓且限制减刑,等到刑满释放时可能已

4



经年过半百,生命之花尚未开放就已枯萎;刚刚而立之年的罪犯,释放时可能已是年逾花甲,成为家庭的累赘;一个四十岁的罪犯,获释时可能年过古稀,或者等不到那一天就早已不在人世。面对残酷的现实,每个罪犯都会感到前途渺茫,思想消极。限制减刑罪犯的这种消极思想是情绪恶化、挑起事端、违规违纪、甚至严重违法的重要诱因之一,也是今后监狱管理教育限制减刑罪犯的重要课题和难点之一,还是威胁监管安全的本源性潜在因素之一。

其次,与其他罪犯相比,尤其是与其他未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相比,限制减刑罪犯获得的减刑幅度较小或根本没有减刑机会。当他们看到其他罪犯获得较大的减刑幅度,刑满释放出狱,可能会产生强烈的心理反差。这种心理不平衡现象,会使限制减刑罪犯思想更为消极。

第三,限制减刑罪犯遭受家庭变故的可能性较其他罪犯要大得多。由于刑期漫长,亲属承受着更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他们走入歧途严重违法,可能对父母伤害极深,或因父母无力照管而被遗弃;他们的配偶或女友(男友)可能迫于环境压力,不得不分与之道扬镳;罪犯的子女也许因为父母未能尽到抚养责任,或因父母的犯法蒙受耻辱而厌弃他们。即使家庭没有变故,亲人们由于他们的犯罪所遭受的苦难也许会使他们备受熬煎。在漫长的刑期中,可能会有一些亲人因故去世。所有这些家庭变故,对于这些限制减刑的罪犯,又是一次次严重的精神打击。这些打击可能会使他们的情绪进一步恶化,从而增加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第四,由于服刑改造活动空间相对狭小,监规纪律要求严格,服

5



刑人员生活劳动中难免会有摩擦,产生矛盾。由于限制减刑罪犯思想消极,情绪恶劣,琐碎小事极易诱发争吵打斗,甚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严重影响监管秩序的持续稳定。

第五,部分限制减刑罪犯有可能恶习不改,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对抗改造,图谋脱逃或报复他人,甚至可能以暴力攻击警察作为实施脱逃或报复社会的手段。严重威胁监狱警察人身安全和监管安全。

刑期漫长,前途渺茫。他犯获释,自己无望。家庭变故,雪上加霜。与人不和,动辄开仗。个别罪犯,顽危不化,蓄意脱逃,残害警察”是对死缓罪犯思想状况的真实写照,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情况更有甚之。对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管理教育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崭新的课题,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挑战。

四、对管理教育者的影响
由于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特殊性,给监狱警察的管理教育工作也带来了重大影响。

1.监狱的管理者,尤其是每时每刻和限制减刑罪犯直接接触从事教育改造工作的一线管教干警,不仅要着安排照顾罪犯的日常生活,组织罪犯学习和劳动,随时了解罪犯的思想状况,更重要的他们还是防止罪犯脱逃的第一道防线,极易成为个别图谋不轨罪犯的首选攻击对象。管教警察时刻面临着较大的危险。

2.由于限制减刑罪犯刑期漫长,思想消极,转化罪犯思想使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的难度较大,工作任务更为繁重,对教育矫治改造工作的方式方法亦提出了更高要求。

6



3.限制减刑罪犯更易出现家庭变故,导致思想不稳定。要求管教干警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与罪犯亲属沟通,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解除或减少罪犯的后顾之忧。

4.由于限制减刑罪犯减刑幅度小或者根本没有减刑机会,减刑奖励难以成为限制减刑罪犯的主要激励手段。要求管理者针对这些罪犯的具体情况制定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奖惩激励措施。充分调动罪犯参加教育改造的积极性。

5.限制减刑罪犯较容易出现矛盾和摩擦,更有可能激化而导致严重后果,要求管教干警更加深入犯群,随时掌握犯群思想动态,出现苗头,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

.对策
针对以上分析和目前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基础,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1)建议设立高度戒备监区
由于限制减刑罪犯社会危害较大、服刑期限较长,部分罪犯可能会产生脱逃或实施狱内又犯罪的企图。为了确保安全,便于管理,建议完善限制减刑罪犯规范化的管理体制,设立高度戒备监区,集中管理限制减刑罪犯。
如有可能,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限制减刑罪犯监狱,以便加强安全戒备,更好地与其他罪犯隔离,减少相互感染。

2)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犯罪手段呈现高科技、高智能、团伙罪犯、恶性暴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等发展趋势。

7



针对限制减刑罪犯的情况,建议加大资金投入,引进先进的监管技术装备(比如高性能的监控设备和防脱逃设备、完备的快速反应装备、更高安全性的生活设施用具等),提高监管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首先要提高高度戒备监区的安全保障能力。

3)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
建议配备政治思想坚定,业务技能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良好的干警专门从事限制减刑罪犯的监管教育改造工作。对高戒备监区的干警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公正廉洁执法;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加强体能技能训练,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建议进一步完善监狱警察保障制度,科学配备充足警力,防患于未然,确保干警安全和监管安全。

4)采取有效措施转变罪犯的消极思想
限制减刑罪犯的消极思想是影响教育改造和监管安全的重要的潜在因素之一,转变他们的消极思想使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是保障管理教育工作取得成功的至为关键的一个基础环节。

建议根据每名罪犯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心理矫治方案,帮助罪犯克服消极心理;树立积极参加学习改造取得突出成就的模范榜样,引导他们根据自身的特长和兴趣制定学习改造计划,鼓励他们在自己擅长的领域自学成才;为积极参加学习和改造的罪犯提供良好学习条 ,帮助他们成才,取得成就,成为一个对社件(时间、场所、经费等)
会和对家庭有用的人;帮助他们树立生活信心,珍惜宝贵人生。帮助

8



他们克服消极情绪,积极参加学习改造。

5)深入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
针对罪犯家庭变故较多的情况,把监狱管理教育和亲情帮教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解除罪犯的后顾之忧。根据每个罪犯的不同情况,尤其是家庭发生变故的罪犯的情况,细致了解罪犯家庭的实际困难和罪犯的思想状况,通过沟通各方思想,引导他们客观面对现实,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尽力争取罪犯的亲属的支持,鼓励罪犯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6)建立限制减刑类罪犯奖惩激励体系
针对限制减刑罪犯刑期长,减刑幅度较小的情况,建议建立专门适用于限制减刑罪犯的奖惩激励机制,采用形式多样的奖惩激励措施,如奖励会见、奖励通讯、奖励就餐、奖励性处遇、物质奖励、学习娱乐奖励等,有效提高限制减刑罪犯参加学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

尽可能减少与其他罪犯相互攀比的机会,保持罪犯思想稳定。

7)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
针对罪犯生活劳动空间相对较小的问题,建议设立限制减刑罪犯生产车间,从事潜在危险性较低的生产劳动项目。劳动产品、劳动设备、劳动工具以及有关生产设施要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能。

建议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和增加劳动收入,及时解决矛盾,促进罪犯思想稳定,确保监管安全。

总之,《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死缓罪犯限制减刑会对限制

9



减刑罪犯服刑期间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产生重大影响。由于这些罪犯服刑时间较长,较其他罪犯思想更为消极,加之减刑幅度与他犯相比较小,家庭更可能发生变故、改造中会有矛盾摩擦,易于引发争吵打斗。个别罪犯顽冥不化,图谋脱逃,甚至会有残害警察的可能。监狱警察在管理教育限制减刑罪犯时工作难度更大、任务更为繁重、时刻面临着巨大的危险险。针对这种情况,建议通过设立高度戒备监区、加大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转变罪犯消极思想、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建立限制减刑类罪犯奖惩激励体系、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等对策有效消除消极思想,激励他们参加教育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管教警察的人身安全和监管安全,保证监狱工作的顺利开展。

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行批评指正。

本文在撰写过程中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说明。

10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