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
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3. 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4. 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被教唆的未成年人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
5.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必须责令他的父母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 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从宽处理。 7.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可以免除处罚。
8. 行为人吸毒后因神智异常而实施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9. 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也属于特殊身份。
10.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
罪,采取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11.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
任。
12.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是避险过当。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
责任。
13. 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
险。
14. 法律允许任何人在发生危险的时候进行紧急避险,因此而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
责任。
15.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 对于中止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8. 共同犯罪仅指共同故意犯罪。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
罚,而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19.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对于被教唆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
任,只追究教唆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且对其从重处罚。
20.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21.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
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2.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
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3.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
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
24. 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
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
25. 甲一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26. 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应当负刑事责任;否则,按照罪刑法定原则,
则不能追究任何主体的刑事责任。
27.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8. 所谓附加刑,就是指只能附加于主刑适用的刑罚。
29.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
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有违反,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30.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
劳动中同工同酬。
31. 对于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32.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犯同类罪的,才以累犯论处。
33.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
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4. 具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5. 行为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与后罪的追诉期限应当分别计算。
36. 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
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37. 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猜到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
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38. 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因为担心被
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虽然甲不构成盗窃枪支罪,但仍应承担私藏枪支罪的刑事责任。
39. 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
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40. 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
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此不构成犯罪。
41. 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
行并罚。
42. 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甲成立
故意杀人既遂。
43. 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
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44. 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
亡。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45. 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46. 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
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由于甲未对田某实施具体的危害行为,因此,甲不需要对田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47. 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
年有期徒刑。法院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可以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
48. 对于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
期二年执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二年缓期延长。
49. 死刑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
院判决或者核准。
50.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视情况对其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
罚。
51. 盗窃企业违规制造的枪支的行为,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52. 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
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53. 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
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决定应当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
54. 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三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
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
55. 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56. 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
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
57. 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58. 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取款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59. 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枪支而抢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60. 甲酒后驾车撞死一行人,下车观察时,发现死者是其情敌刘某,甲早已预谋将刘
某杀死。甲的行为应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定为交通肇事罪。
61. 乙明知车辆的安全装置不全,仍然指使其雇员王某驾驶该车辆运输货物;王某明知车辆有缺陷,仍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乙与王某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62. 丙在施工场地卸货倒车时,不慎将一装卸工人轧死。丙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63. 丁在一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时,因疲劳过度将车驶出高速公路,将行人常某撞
死。对丁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64. 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并雇用打手对
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伤残。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并罚
65. 办案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
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66. 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
短刀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小时后死亡。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67. 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
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68. 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
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1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69. 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
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
70. 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
10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