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 根据《[*]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规定,
信托项下的投资者将其持有的信托资金委托给甲方进行管理。
2. 信托合同指定的资金用途:甲方以全部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湖州爱家皇家花
园项目进行增资、提供信托贷款和相关方同意的其它合理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乙方为[*]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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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产管理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费用
(一) 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为甲方设立的信托计划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管理、负债管理、风险管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为信托计划投资到湖州爱家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资金按照信托合
同约定的运用方式而执行投资管理工作。 2. 为信托投资后续资产管理提供的服务。
3. 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风险保障措施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工作。 4. 针对甲方的特殊要求和信托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
标,编制并向甲方报送受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受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二) 服务期间
乙方为甲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期间为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自信托成立日起计算。
(三) 服务方式
1. 乙方向甲方提供专项资产管理服务。 2. 项目服务形式
乙方在法律框架和内部管理要求范围内,为甲方配备专门的项目服务小组,提供相关信息和具体方案,协助联系相关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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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支付资产管理服务费由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承担,如届时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不足以承担的,甲方不负有以固有财产承担资产管理服务费用的义务。 资产管理费的年费率【0.5】%。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资产管理费以信托本金余额为基数于信托利益核算日计提并在信托利益分配日收取。就每一信托利益核算日而言,每次计提的资产管理费计算如下:
信托计划的资产管理费=该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计划的信托本金余额×【0.5】%×该核算期的实际天数÷365。
甲方应将资产管理费于每次信托利益分配日支付至如下乙方指定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在甲方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向甲方出具合法的正规发票。
二、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向乙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资料和相关信息等,并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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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 按双方约定及时审核认可乙方为资产管理服务制定的工作计划,
确认乙方的阶段性工作进度。
3. 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及时支付资产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
用。
4. 甲方应配合乙方履行账户管理职责。
5. 甲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授权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
供(披露)乙方提交给甲方的材料与文件,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信托文件的规定需要披露的除外。
6. 视情况需要,甲方可单方决定自行行使对信托计划的管理等的权
利。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获取与委托业务有关的企业、项目基本资料和相关信息。 2. 按本合同规定收取资产管理服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 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
露)甲方提交乙方使用的材料与文件,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机构、乙方上市所在地交易所另有要求及乙方为审计需要向审计机构提供甲方的资料除外。
4.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受托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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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受托财产;
6. 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乙方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受托财产; 7. 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甲方的监督;
8. 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
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9.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受托财产及其他
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三、 免责条款
(一) 考虑到资产管理服务的特殊性,乙方不能也不应保证所提供全部信
息、建议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乙方对于甲方由于使用乙方所提供信息、建议而可能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乙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 因甲方系按信托委托人指定聘请乙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乙方履行本
协议项下的资产管理服务而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信托承担,甲方不对乙方的资产管理行为承担责任。
四、 反商业贿赂条款
(一) 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
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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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律的严惩。
(二) 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
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三) 甲方严格禁止甲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方经办人发生本
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甲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甲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四) 甲方郑重提示:甲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
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五) 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
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 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
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五、 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生效。 六、 协议的效力与违约责任
(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磋商后,可另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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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二) 本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用语与信托合同项下的相同词语或用语具
有相同含义。
(三)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均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 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 本合同壹式肆(4)份,双方各执贰(2)份。 (六) 本合同有效期同信托计划存续期限一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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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2年 月 日 2012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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