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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考核,促进各部门、车间全面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完成公司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特制定《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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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部门、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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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认真履行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及我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预防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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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管理规定
有关部门、车间符合以下条件,该部门、车间负责人将被黄牌警告一次: 轻伤事故已达到年度职业健康安全考核指标,每增加1人次轻伤事故,该部门、车间负责人将被黄牌警告1次;
一般火灾事故已达到年度职业健康安全考核指标,每增加1次一般火灾事故,该部门、车间负责人将被黄牌警告1次;
环境油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5万元以下(不含15万元))每发生1起,该部门、车间负责人将被黄牌警告1次;
食物中毒事故,但后果不太严重的(未造成人员伤亡及未给公司造成较坏影响); 水上、道路交通事故(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每1人次轻伤,该部门、车间负责人将被黄牌警告1次;
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40万元以下(不含40万元)。若造成人员工伤,按人员工伤指标条款考核,不重复计算; 一般设备安全事故(修复费用达10万元以下1万以上(含1万元))已到达年度职业健康安全考核指标,每增加一起一般设备安全事故,该部门、车间负责人将被黄牌警告1次。若造成人员工伤,按人员工伤指标条款考核,不重复计算;
4.1.8 4.1.9
发生事故后,不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谎报;
发生其他对公司造成较坏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事故被船务集团内部通报);
4.1.10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主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给予红牌警告时,次责任部
门、车间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1次;主责任部门、车间给予黄牌警告时,次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已给予口头警告一次。两次口头警告,计作一张黄牌警告;
4.2 4.2.1
有关部门、车间符合以下条件,该部门、车间负责人将被红牌警告一次: 重伤事故已到达年度职业健康安全考核指标,每增加1人次重伤,该部门、车
间负责人将被红牌警告1次;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本部门、车间发生环境油污染事故一起直接经济损失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
发生一起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公司信誉带来较坏影响的食物中毒事故; 水上、道路交通事故(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造成人员重伤;
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60万元以下(不含60万元)。若造成人员工伤,按人员工伤指标条款考核,不重复计算。 重大设备安全事故(修复费用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20万元以下或致人重伤、轻伤)一起。若造成人员工伤,按人员工伤指标条款考核,不重复计算。 一次事故同时达到4.1条规定的两项或以上指标;
发生其他对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事故的报道出现在本市报刊或电视台上);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主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被直接给予两张红牌警告时,次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给予红牌警告1次;
4.2.10 两张黄牌计作一张红牌; 4.3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4
有关部门、车间符合以下条件的,安委会向总经理提出对被警告者免职的建议 部门、车间负责人年度内被出示两次红牌警告; 发生1起死亡事故; 发生1起重大火灾事故;
发生一起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 发生一起环境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发生的事故的报道出现在本市以外的报刊或电视台上或电台上或互联网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其他要求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各部门、车间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其他责任的,公司除给予免职行政处分外,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它罪的,由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1 4.4.2 4.4.3 4.4.4 4.4.5 4.5
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重、特大修船修船经济损失安全生产事故; 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 重、特大交通安全和设备事故; 其他重、特大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
对被出示黄、红牌规定的部门、车间负责人按照《大连中远船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和事故处理结果进行经济处罚。对被出示红牌警告的部门、车间负责人在一年内取消参加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奖励评选的资格,取消该部门、车间的班组获得各类荣誉称号、综合性奖励的资格。
4.6 4.7
本规定由安全监督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备注: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损坏财产的价
值,其统计范围有:①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费及抚恤费;②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性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及赔偿费用;③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的价值,其统计范围有:①停产、减产损失的价值;②工作损失价值;③资源损失价值;④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⑤补充新员工的培训费用;⑥其他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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