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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2021-05-28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干部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有效地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责任者严肃追究责任,结合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行政单位和在我公司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包队伍。

第三条 各级领导必须坚持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全体员工必须执行各自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公司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二级单位正职、安全员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全体员工都必须在各自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 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形成“人人管安全,事事保安全”的局面。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第六条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单位充实和完善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做到责任明确,目标先进。

第七条 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各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杜绝“三违”现象。

第八条 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例会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检查要从严从细,严禁走过场,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三定”、“四不推”原则进行整改。

第九条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点的管理。悬挂有危险源点警示牌的重要部位,严格执行安全负责人监管制。

第十条 坑口要加强井下采掘作业面、提升系统、凿岩爆破、通风防尘、供电供水系统的安全管理,要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检查标准,消除一切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坑口要强化对采空区的安全管理,封闭的区域要悬挂禁止行人标志,杜绝员工冒险进入采空区。

第十二条 选矿厂要高度重视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防止跑浑和坝体渗漏,汛期要加强预防,严防尾矿库溃坝。

第十三条 加强对火工器材的管理,各储存和使用单位要健全相应的储存、运输、使用管理制度,严防丢失和出现爆炸事故。

第十四条 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强化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必须达到安全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要迅速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第十六条 安全事故范围

1.各类人员伤亡事故;

2.重大设备事故;

3.火工器材、危险化学品失控所造成的各类事故;

4.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5.其他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生产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责令检查、调离岗位、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安排生产工作时,因忽视安全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

3.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考核合格上岗而发生事故;

4.安全防护不齐全,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而造成事故;

5.劳动组织不合理,工人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事故;

6.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不积极抢救,不采取有力措施,致使事故蔓延、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重复发生事故;

7.各类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管理措施内容而发生伤亡事故;

8.违反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有关管理规定,造成爆炸、丢失、泄漏等安全生产事故;

9.各种工程项目因设计不到位或设计未涉及安全技术措施,致使发生事故;

10.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项目,未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而造成事故;

11.对分级实施管理的重大危险源点,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实施监督和治理,致使发生事故的;

12.拒绝安监人员现场检查或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而发生事故;

13.各种作业人员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

14.破坏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人员;

15.遇到重大险情不及时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排除险情,而盲目蛮干造成事故;

16.未得到相关管理部门允许,私自变更施工设计或生产作业计划,导致发生事故。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要与班组(工段)、员工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班组长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十九条 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按管理层次要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对责任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和本单位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或部门发生死亡以上事故,要追究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因管理不善造成爆炸、中毒、流失、泄漏等重大安全事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条款如有与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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