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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024-01-23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住所地:

  邮编: 邮编:

  资质等级:*级

  证书编号:建房物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通过选聘方式将(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为保障本物业的正常运行,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小高层及多层商住楼

  座落位臵:

  委托管理区域至址:

  东至:西 M² 南至:北 M²

  西至:东 M² 北至:南 M²

  建筑面积: M² 住宅面积: M²

  商场面积: M² 会所面积: M²

  停车场(地下室)面积: M² 绿化面积: M²规划平面图见附件*,物业构成明细表见附件*

  第二章 管理服务与质量

  第二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乙方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履行本合同。

  乙方提供的前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附件?);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 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3);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清运(收集)、雨、污水管

  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建筑、环境、健身器械等养护的管理;

  5.车辆的进出、秩序、停放的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一)前台服务;

  1.设立365天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2.实行每天8:00—18:00客户接待工作;

  3.办理业户入住、装修手续;

  4.接受外来电话,问询答复;

  5.受理各类求助、报修、建议、投诉,跟踪处理情况并认真做好回访工作;

  6.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收缴;

  (二)商务中心无偿服务无偿服务;

  1.商务咨询、商务信息查询;

  2.代订报刊、杂志、信件收发;

  3.代订机票、车票、船票等;

  4.酒店预订,出租车预约服务;

  5.节假日气氛装点;

  6.代订花卉、代购内绿盆景;

  7.雨衣、雨伞、手推车临时借用;

  8.提供自动擦鞋机;

  9.代管装修剩余材料;

  10.代送饮用水;

  11.废品收购联系;

  12.一般物品临时寄存;

  13.电话及访客留言转告;

  14.代聘钟点工;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范围和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及质量标准见附件1)

  第四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恶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费用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如下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住宅:0.65元/月•平方米;商场:1.50元/月•平方米(此费用为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公摊水电、电梯维护费、空调费等其他费用);电梯维护费:35元/月•每户。(按钦州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水电公摊、损耗费按实际收取并每年调整一次。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六条 业主应于每季第一日起交纳本季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季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业务。

  第七条 乙方每年1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 停车场(库)收费

  1.停车场(库)产权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优先使用权。甲方在未售出前按地下停车场车位停放管理服务费收取,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2.小车:180元/月•辆;摩托车:20元/月•辆;电动车:20元/月•辆(另加充电费);

  3.架空层:(暂未定项收费)若定项收费时由甲方制定方案之后委托乙方收取管理服务费:摩托车:20元/月•辆;电动车:20元/月•辆(另加充电费);非机动车辆:15元/月•辆;

  4.架空层杜绝乱堆放杂物,保持有序、整齐、清洁卫生的环境。

  5.停车场车位停放管理服务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如车辆需要保管的需另签订车辆保管协议费用另计。

  第九条 计费时间 对已售出的(住宅)物业,自甲方向购房者出入伙通知交房,业主办理收房手续的次日起计收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业主未按甲方规定时间办理收房及入伙手续的,一律按甲方规定办理收房入伙的时间的次日,计收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对未售出或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自竣工后的次月开始计算物业管理费。商场的物业管理费计费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计算。停车场的管理费计费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计算。(时间暂未定根据实际情况定收)

  6.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交纳时间

  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按季结算,交纳时间为每季度第一月为缴纳本季度物业管理及相关费用的交费日。

  甲方有义务敦促各购房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条 乙方承接物业管理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物业共用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共用设施设备: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消防设施、电梯等;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

  1.按物业接管验收移交确认为准;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负责维修,按时保质完成维修事项;

  第十二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 乙方承接物业管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各专业部门验收材料;

  5.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清单(包括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

  6.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合同第二条、第 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管理的标准(附件1)向甲方、业主支付30%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条、第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违约金3%收取。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甲方和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前1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务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代管。

  第二十八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部门备案两份、与正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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