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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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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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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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中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租赁物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件1第 (1) 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如附件1第 (5) 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6条第 1 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6条第 2 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 租金
1.1 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体,乙方承租租赁物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件1第 (9) 项的规定。
1.2 前款租金是根据附件1第 (7) 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1.3 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和向乙方交货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起租日),以人民币____%/年的利率计算。
1.4 根据本条第 2、3 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实际成本计算书》(见附件3)及《实际租金表》(见附件2),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件1第 (8)、(9)、 (10) 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如租金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则租金支付日延后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1.5 甲方根据乙方实际支付的租金数额,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
第四条 租赁保证金
1.6 乙方将附件1第 (8) 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给甲方。该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1.7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13.2条项下的情形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如有甲方冲抵的,租赁保证金金额相应计减,但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逾期不补足的,乙方应未补足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从乙方其后每次支付的租金中优先补足租赁保证金。
1.8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后开具相应的收据。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五条 租赁物的购买
1.9 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和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见附件4)。乙方同意并确认附件1第 (1) 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1.10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1.11 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1.12 有关购买租赁物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租赁物的交付
1.13 租赁物在附件1第 (3) 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支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1.14 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及乙方将租赁物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1.15 租赁物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自提单交付乙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自负保管责任。
1.16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甲方不承担责任。
1.17 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七条 租赁物瑕疵的处理
1.18 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5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且不应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19 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乙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订明。索赔、诉讼、仲裁的费用及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因乙方过错造成索赔逾期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保管、使用和费用
1.20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在租赁期内只享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予以销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或采取其他侵犯甲方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21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加拆除任何装置(正常的维修和保养除外)。如乙方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更新,而甲方须通过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乙方无权就添加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1.22 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迁离附件1第 (4) 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1.23 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1.24 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25 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1.26 如乙方破产清算,租赁物不属于乙方破产清算的范围。
1.27 乙方同意在不影响其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甲方可以自行将租赁物用于抵押,也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1.28 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在租赁物上附上所有权标志;甲方有权随时采用通讯或现场调查的方法,查询、检查租赁物的状态。
第九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1.29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双方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租赁物:
(1) 返还租赁物:乙方于本合同到期后日内自费将租赁物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 续租:乙方可继续租赁该租赁物,但应在租赁期满 30 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续租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并签署书面协议;或
(3) 乙方以名义价款购买租赁物:租赁期满后的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元的名义价款购买租赁物。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名义价款后,甲方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
第十条 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1.30 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灭失及毁损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
如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 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 更换与租赁物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1.31 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1.32 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全部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十一条 保险
1.33 在租赁物到达附件1第 (4) 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办理租赁物的一切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海上运输险、内陆运输险、工程安装险、财产险、盗抢险、第三人责任险等),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受益人为甲方。由于乙方不办理保险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未支付的租金等)均由乙方承担。
1.34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并由双方指派人员共同办理保险理赔事宜,保险赔偿可用于下列事项:
(1) 作为第 10条第 1 款第 (1) 或 (2) 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 作为第10条第 2 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1.35 如果发生保险公司赔付之外的损害,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0条的约定赔付出租人。
第十二条 承诺和保证
乙方和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保证和承诺,该保证和承诺在本合同终止前持续有效:
1.36 保证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依甲方要求,按季向甲方报送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且上述财务报表符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真实、客观地表明了乙方与丙方的财务状况;乙方与丙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签名盖章均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
1.37 承诺在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及其他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行为前,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1.38 如签订本合同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审批同意的,承诺办妥相关审批手续。
1.39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可以随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资信查询渠道查询乙方与丙方的信用信息,亦可将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在人民银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乙方和丙方应及时配合。
1.40 在不影响乙方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前提下,如甲方以融资为目的,需将本合同项下拥有的资产、权利进行质押、抵押、转让等行为时,乙方承诺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十三条 违反合同处理
1.41 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直至要求解除本合同。
1.42 如乙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甲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租赁物,并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到期租金、违约金和赔偿其他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1) 任何一期租金拖欠达15日以上或出现第二次租金延付;
(2) 乙方有侵犯甲方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乙方或丙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下列情况之一的,且未能就债务清偿和提供新的担保与甲方达成一致:
a) 经营状况恶化;
b) 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
c) 丧失商业信誉;
d) 违反在合同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
e) 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f) 在其他金融机构有到期债务未能支付;
g) 企业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刑事案件、经济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
(4) 将租赁资金挪用于股票市场、炒作期货、炒作房地产;
(5) 违反本合同第12条项下的任何一项承诺和保证。
1.43 虽然甲方采取前款 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1.44 在租赁物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1.45 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外,乙方应按延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第十四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五条 合同的修改和解除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见附件5)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八条 合同、及附件
1.46 本合同附件1 至附件6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7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____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签订地点:
附件1:细则
(1)租赁物(详见本合同附件 4 第 号购买合同)
(2)卖方
(3)交付地点 港(详见本合同附件2第 号购买合同所规定之目的港)
(4)租赁物设置场所
(5)租赁期限 个月(以租赁物提单交付之日为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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