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步伐,提高医院运行效率,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xx县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杭委〔〕111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名称为“xx县医院”(以下简称为医院)。英文名称为“”。医院以“”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组成的爱心图案为院徽,以“厚德、精业、奉献、创新”为院训。
第三条 医院是xx县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属性为事业单位,医院的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自主办医和管理,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医院地址:xx县xx镇路号。
第二章 宗旨使命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医院宗旨:坚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救死扶伤,忠诚为维护和促进xx县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服务。
第六条 医院的功能定位与使命:作为县域医疗卫生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的龙头,承担县级综合医院应有的职能。一是为县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运用适宜医疗技术和药物,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接治转诊;二是推广适宜医疗技术,为农村基层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三是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四是与城市三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五是承担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六是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医院的服务形式及范围:
㈠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内科、外科、妇科、产科、儿科、骨科、肿瘤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科、中医科、麻醉、检验、病理、医学影像、远程医疗等基本诊疗服务;主要从事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的救治和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转诊。
㈡承担县域医疗卫生中心的任务,接受城市三级医院支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㈢承担公共卫生、卫生应急、医疗救治、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干部保健等工作,以及医疗援外、医疗扶贫、义务诊疗等公益性活动或其他政府指令性任务。
㈣开展医学科研活动,发展医学重点学科。与境内外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开展与本区域常见病、多发病相关的调查研究,以临床为主,开展实验研究、医技研究、护理研究、医院管理研究,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新方法的推广应用,开展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
㈤承担医学院校实习生的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并承担培养基层医疗机构专业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和本县全科医师临床培训任务。
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拓展诊疗服务范围。
第三章 服务对象及管理
第八条 医院的服务对象
㈠优先满足本县人民群众(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合作医疗对象)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㈡为政府指定的医疗救助对象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
㈢为全县干部保健对象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㈣立足,辐射周边区域需求人群,为其提供诊疗服务。
第九条 医院服务对象的管理
㈠实行主诊医生负责制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㈡实行预约诊疗服务,实施分级医疗、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
㈢推行优化流程、预防为主的治未病式健康管理服务;
㈣推广优质护理服务;
㈤实行“无假日”门诊制度,保障急诊急救工作24 小时运转;
㈥其它有利于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的其他服务模式。
第十条 服务对象的权利与责任
㈠有权享受高质量医疗服务;
㈡保有自己的健康隐私权;
㈢享有便利获得自己健康状况信息的权利;
㈣有责任提供真实的健康数据和疾病史,为医疗决策提供依据;
㈤有责任按照医院的导引和流程要求接受医疗健康管理服务;
㈥有责任为医疗服务提供医疗保险付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付费。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十一条 医院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医院应当与其聘用的职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医院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所有在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协议。
第十三条 以院长为代表的医院管理层岗位名额和工资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固定工资和绩效目标考核为基础的年薪制;其它岗位实行岗位工资制和绩效工作制。
第十四条 医院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各职系各级岗位的职责和考核指标,建立以服务质量和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绩效评估体系,进行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制定科室量化考核指标,并与科室绩效工资总额挂钩;将考核结果作为职工续聘、解聘、奖惩以及确定薪酬待遇的依据。
第十五条 根据编内、外不同对象,医院员工相应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六条 按国家制度和法规以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要求,规范医生执业行为。医疗临床一线的临床医师应购买医疗风险责任险,以规避医疗风险。医院为一线临床人员统一提供医疗风险责任险。
第十七条 医院人员实行“去行政化”管理。本县内其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到医院后,按照医院的人事制度管理。
第十八条 医院设立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负责选举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和医院管理层会议。董事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医院依法聘用、解聘、晋升、奖惩员工应当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组织架构
第二十条 医院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医院独立承担经济责任、民事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医院设立董事会、医院管理层和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成员的基本条件、董事会成员的产生、董事会职权及议事规则、董事长职权、董事职权等按《xx县医院董事会章程》 执行。董事会负责行使医院重大事项决策权。医院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医院顾问委员会和县外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决策提供顾问建议和专家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组成和产生、监事会成员、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按《xx县医院董事会章程》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医院管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
第二十四条 医院管理层负责运营管理,并按照本章程对医院实施管理。
第六章 医院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医院管理层由院长、副院长、总会计师、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及院长助理等组成,逐步推行职业化。
第二十六条 由院长任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医院管理层全部成员经董事会通过后聘任,任期为5年,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连任。医院管理层是医院的执行层,负责医院内部事务的决策管理,行使医院经营管理事权。医院管理层的职能:
㈠起草医院发展规划、运行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拟定医院内部运行架构;
㈡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营、管理医院,组织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对外交流、预防保健等业务工作,实现医院经营管理目标;
㈢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医院党总支部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意见,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㈣保障医院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质、增值。
第二十八条 院长的职责:
㈠主持医院全面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负责召集和主持医院管理层会议,对医院经营管理事务有决策和监督权;
㈡签署工作人员的聘任书,签发医院公文;
㈢组织实施医院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工作方案;
㈣组织实施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规范;
㈤指导和监督副院长在分管领域的管理工作;
㈥监督和检查医院管理层决议的执行情况,听取各副院长的工作报告;
㈦代表医院处理对外事务;
㈧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副院长的职责:
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别分管临床医疗、医技,院感、护理,科研、教学,行政和后勤保障、干部保健等工作。
第三十条 医院管理层实行院务工作会议制度:
㈠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委托一名副院长代为主持。凡属医院管理层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需由医院管理层集体讨论并做出决定。
㈡院长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医院管理层会议。医院管理层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医院管理层会议应对会议所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由院长签发。
㈢在医院管理层会议上,成员具有平等的质询权、发言权和表决权,必须维护医院的利益,不得泄漏医院的秘密;在行使职权时,如违反医院规定,给医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高级职称,组成成员由院长与各专业科室学科带头人协商产生,其中不担任院级行政职务的高级职称医务人员代表所占比例应当多于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医院运作架构:医院设院办、党办、医务科、护理部、人事科、院感科、保健科、财务科、审计科、总务科、设备科、信息科、医保办、客患服务部、保卫科等职能科,开设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骨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中医科、康复科、理疗科、急诊医学科、感染科、麻醉科等14个临床科室和药剂、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超声、心电图、内窥镜诊疗、病理、高压氧治疗、消毒供应、健康体检等12个医技辅助科室。
第三十三条 医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医疗教学、学术科研、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院经费来源:
㈠政府财政投入;
㈡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㈢社会各界的捐赠;
㈣利息;
㈤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医院建立科学、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医院建立责任会计和管理会计制度,形成总会计师制度的管理体系。财务科设立责任会计,负责全院各科室经济核算工作,直接对总会计师负责。
第三十七条 总会计师职责:
㈠总会计师负责开展下列业务工作: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2、进行成本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科(室)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㈡负责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㈢协助院长对医院的业务发展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第八章 党群组织
第三十八条 医院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医院党组织负责人的选拔和任免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和干部选拔任免的程序决定。
第三十九条 医院党组织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㈠按照党章规定,保障和监督、支持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㈡开展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
㈢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卫生文化、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建设;
㈣依照有关规定监督医院党员干部的职务和执业行为;
㈤指导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工作。
第四十条 医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并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九章 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医院应当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将编制的财务报告报送董事会和县财政局。医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终财务报告报经董事会审核后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医院的财务收支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依法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及医院职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六条 医院完成宗旨、转制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医院终止动议须经过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医院终止前,须在县卫生行政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医院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董事会和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医院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其他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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