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电气改造及检修的质量,严格各级验收,明确各级职责,保证电气设备改造和检修后安、稳、长、满、优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重要电气设备、设施及材料的改造和检修(至少应包括:动力变压器、100KW及以上的电机和变频器、UPS、直流电源、1KV及以上系统动力电缆、低压进线母联柜、6KV及以上开关或开关柜、母线、自动保护装置等设备设施的安装、试验、继电保护效验及清扫检修等)。本规定主要包括电气设备改造检修验收的各级职责、分类、内容、要求。
3.引用标准依据
电气设备改造及验收应依据:《制造标准》、《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引进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集团公司及分公司设备管理制度等。
4.验收职责
4.1各单位设备管理部是此规定执行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须启动验收规定的电气检修改造项目,负责各级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各验收记录的保存。
4.2 各单位的运行维护部门严格执行本规定,严格验收,确保检修改造后电气设备设施投运后安全稳定运行,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名备查。
5.验收要求
5.1为了确保电气设备及设施的.改造和检修质量,各级验收应严格执行本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验收,采用查资料、查现场等各种手段进行检查验收。检修改造单位应确保改造、试验、校验及检修清扫后的电气设备一二次连接和端子紧固完好,验收时应在安全措施落实的情况下,对一二次接线和端子抽检是否紧固完好。
5.2各级验收人必须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各验收记录必须妥善保存在各单位的设备主管部门,保存期为下一次检修完。
5.3 每项电气设备及设施的改造和检修,必须经过各级三阶段验收合格后,方能交接给运行部门。
6.验收的分类
所有电气设备及设施的改造、检修、试验、校验,必须经过验收,并有验收记录(见附表),验收分前期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每次验收均应经过三级验收,三级验收包括:检修改造单位负责人验收、车间或保运负责人验收、设备管理部负责人验收,各级验收必须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7.验收的内容
7.1前期验收
验收改造到货设备及设施的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和技术协议一致,出厂各种报告、记录、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图纸是否齐全,是否经过各级审核合格;
施工或检修内容计划是否符合相关规程规范;
施工检修方案是否制定,内容是否全面,施工前的安全措施是否准确全面;
施工检修资质是否合格,施工班组成员技术力量是否满足检修施工的要求。
7.2中间验收
施工检修是否按原计划进行;
施工检修是否按原方案进行,安全等措施是否落实有效;
施工检修班组成员技术能力是否能满足施工检修质量合格的要求;
已检修或改造的质量是否合格;
隐蔽工程施工是否按相关规程执行,是否和施工图纸相符;
新改造继电保护定值是否经过各级审核,上下级定值配合是否合理;试验方法是否正确,继电保护校验调试大纲是否编制,编制内容是否全面符合相关规范规程,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填写是否齐全准确。
7.3竣工验收
检修改造是否按原计划全部完成;
检修施工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试验及继电保护效验是否按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全面合格,继电保护定值的设定是否和定值台帐或通知单一致,保护传动是否全面,二次安全措施工作票是否结票,各级是否签字;
各种图纸、记录及资料是否齐全,图实是否相符,签字是否完整。
8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设备管理部,未尽事宜按照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9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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