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正在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据此,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完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认购甲方股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在甲方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进行增资扩股时,乙方有意向向
甲方认购股份,并在此预先认购。
第二条 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认购股份,意向认购股份股,预先支付购股款项人民币万元,待确定每股认购价格后,多退少补补齐购股款项。
第三条 乙方预先认购股份的款项在本意向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存至甲方如下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第四条 待甲方确定每股认购价格后,乙方不同意认购价格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有权要求甲方退款,甲方将乙方预付款项无息退换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预付款项以及将来补交的款项来源完全合法正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尚未确定每股认购价格之前要求甲方退款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本意向书确定的预付款项5%的违约金。
第七条 甲方确定每股认购价格后,除乙方不同意认购价格要求取消认购资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认购权,若甲方剥夺乙方优先认购权的,应
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地震、自然灾害等等,致使本协议书中止执行或无法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 本意向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意向书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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