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丧事办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原则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遗体一律实行火化,不成立治丧委员会,不举办追悼会。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在后事办理上起积极带头作用,以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2、离退休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处理后事时,要站在尊重和关心党的事业的政治高度,在坚持一切从简、寄托哀思,提倡移风易俗、严肃俭朴,严禁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维护逝者的尊严。
3、对逝者家属提出的政策允许的合理要求,在学院财力可行、院领导批复后,应予以充分支持;对于不符合中央和省委规定的要求,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对逝者遗属,要充分体现学院党委的关怀,及时、妥善做好安抚、慰问工作,努力维护学院和谐、安定、团结的局面。
5、少数民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二、消息报告
1、离退休人员逝世后,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离退休管理科牵头,及时报告处室领导和分管院领导,并通知相关处室。
2、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领导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晋发(1991)53号)的规定,厅级领导干部和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委员,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战斗英雄,在省内外有影响的知名人士逝世后,可在《山西日报》刊登简短消息,内容包括本人逝世时间、参加革命工作及入党时间、生前职务等,见报稿须送省委组织部审定。
三、走访慰问
党委组织部离退休管理科及逝世人员离退休前所在处室,应及时登门慰问逝世人员家属,宣讲相关政策,将家属对组织提出的相关要求做好记录,并上报分管领导。
四、丧事办理
1、党委组织部离退休管理科联系家属确定遗体告别仪式时间、地点、张贴讣告。
2、党委组织部离退休管理科配合家属布置告别厅,帮助办理有关事宜。
3、组织参加逝世人员遗体告别仪式。除特殊情况需主要领导参加之外,一般情况下,离退休干部工作分管领导、逝世人员离退休前所在处室分管领导应当参加,原则上至少派1人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4、敬献花圈的处室须于告别仪式前一天下午15:00前通知党委组织部离退管理休科工作人员。离退休管理科工作人配合家属做好告别仪式的准备工作。
5、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全面做好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__)14号)文件精神,离退休党员去世后,经院党委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
6、如离退休人员在外地去逝,一般应在当地举行遗体告别并火化,如有特殊需要,由相关处室协调处理。
五、后续事宜
1、丧葬费:根据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社厅《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三项费用标准的通知》(晋财行[20xx]123号)文件要求,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上限为4000元。
2、抚恤金:根据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xx)192号)文件要求,退休人员逝世后,抚恤金为2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离休人员逝世后,抚恤金含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休费。由家属提供相关材料后办理。
离退休人员逝世后由党委组织部离退休管理科将姓名、死亡时间等通知人事处,人事处按有关规定标准清算各项费用,通知总务处财务科结算,结算后及时通知离退休科反馈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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