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
签订地点:
卖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
第二条 标的物产地: ;生产厂家: ;品牌/商标:
第三条 质量标准:□GB (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企业标准QB;其它标准),满足使用单位要求,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及环保要求。规格型号:恩氏粘度(°E,80~100℃):不大于200E;闪点(开口)℃:不小于130;水分%:不大于2%;机械杂质%:不大于2.5%;灰分%:不大于0.3%;硫含量%:不大于3%;热值:≥40.6MJ/kg,净热值≥39000J/g。
第四条 包装要求:执行 □GB ; □行业 ;□ 包装标准或包装标准或 □散装、□灌装 。
其它特别要求:
第五条 交货数量以买方实际验收合格品数量为准,合理磅差:±0.5%,磅差由√卖方 □买方承担 ;交货尾差: 5% 。
第六条 交货地点:买方指定地点: 或厂区内其他指定地点;
第七条 收货单位:
第八条 卖方货物卸车前必须在买方指定地点检斤,同时接受买方采样人员的采样。若卖方未在买方指定地点检斤,买方不予结算付款。卖方在指定地点检质检斤后按买方规定时间、线路到达卸车地点,完成卸车后在规定时间、线路回皮,若无正当理由超时,则:□买方有权不予结算;□由卖方承担 10% 的违约金。
第九条 卖方有权自费参与买方采样,买方正常采样在货物到达 3 小时内进行,卖方自行安排人员参与,买方不再另行通知,因卖方原因未能参与的,买方采样有效。买方在检测结果出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知卖方,若卖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复检要求。买方留有副样的,按买方副样复检;买方未留副样,且再次取样能够代表货物到达时质量的,买卖双方共同取样。
第十条 结算方式:货物质量符合第三条约定,按合同价格结算,不符合第三条约定的,按以下条款结算:
第十一条 结算方法:货物到达经验收合格后,以买方实际检斤数量减去水分数量后作为实际结算数量、价格通知卖方开票结算,按月结算期间为上月 15 日至当月 25 日:
结算时间:发票挂账天内结算,□货款以银行票据形式支付;□次月15日前付款结算前一月25日前验收合格挂账已开发票货款。
第十二条 陈述与保证:
买方保证其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成立的合法企业,各种文件、证件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若卖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第三条约定,除按第十条进行扣款外,若扣款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须承担赔偿责任。若卖方所供货物买方在使用过程中或使用期限内发生质量事故,致使买方人身、设备及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货物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环保要求,由卖方承担给买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若卖方未在双方约定交货期内按时供货,买方有权按货物总价值的 10‰/日收取超期供货滞纳金。卖方不能足额按约定数量交货,致使买方受损,卖方承担赔偿责任。卖方超过约定数量交货,买方有权拒收或退货,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3、若卖方所供货物出现质量事故,或交货期超过 15 天,或违背双方约定的数量、价格和服务承诺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卖方追偿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4、若卖方所供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买方不能退货。在合同期内由于买方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买方应提前10天通知卖方,不属买方违约,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买方应按合同要求承担已履行部分的货款支付义务,不能按时支付,承担相应利息。
第十四条 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变更。变更合同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买方以传真、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发货的数量、时间、品牌,并作为卖方的结算凭证。卖方发出货物后 3 日内,应以传真、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所发货物重量、件数、规格、品牌、车号、发站、发货时间等要素,以便买方验收,若卖方未按约定通知买方,出现的数量差异,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3 、卖方应遵守双方另行签订的《供应商物资运输车辆厂区交通安全承诺书》、《综合治理管理承诺书》、《资质真实有效承诺书》、《质量保证书》、《保廉合同》等函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依法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双方同意,本合同实际履行数量以买方依据第一条约定方式通知卖方的交货数量为准,合同到期后仍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卖 方买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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