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现甲方有一块地位于东150米路北院子里〈南北27米,东西35米,有旧棚11×27米,给乙方使用〉,租给乙方搭建彩钢房,长35米,宽13米,边高6.5米,生产彩钢复合板,经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约定:
一、甲方提供三箱电〈30KW〉,自来水安装到厂房,接水、接电原材料配套设施、户头费乙方不予承担费用。以后使用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大院门口西旧门面,由乙方搭建两间办公室临时使用,如甲方需改建门面房,乙方须让出,甲方不承担费用。
三、甲方提供给乙方长东西35米,南北27米(主厂房东西35米,南北13米),厂房北空地给乙方使用,让一条路给别人通过,厂房前东给乙方临时生产摆放材料,该场地上有两支电线杆,甲方必须拔掉,电话线须上升抬高。
四、搭建厂房时,厂房材料,由乙方自己提供,自己搭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城管、国土、三违、个人等有关部门干扰下,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如协商不成功,乙方所有损失必须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该地租给乙方五年,从年到年结束,在租赁期间内如遇政府部门或房东需要征用该地时,甲方应承担乙方搭建厂房所有材料款及人工费,还有搬迁费、人员误工费等一次性结清。
六、甲方该地出租给乙方,租期为五年,在五年内不涨价,
每年房租费为肆万陆仟元整(¥46000元),房租费为一年一付,在签订本协议时预付定金伍仟元整(¥5000元),余款在乙方机器进场调试生产时一次性付清(一年),房租启算时间为乙方生产时启算(从搭建到生产约为二个月),如乙方在合同期内不使用该地时,甲乙双方同意该合同视为解除,乙方不承担甲方任何费用,应使原旧棚已拆的乙方需要恢复原样。乙方所搭建厂房双方协商作价给甲方或乙方自行拆走,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签合同预交定金作抵和生产所付余款作为第一年房租。在付余款时,以收条作为第一年房租启算日期。
七、合同到期后,如果乙方想继续租用该土地,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租赁价格在以该厂地租赁行情(以当时当地)双方协商确定。
八、甲乙双方在此协议如有其它异议,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法律上见。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甲方:手机: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手机:
身份证号:
地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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