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乙方欲出售其公司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王湾铜多金属矿区矿产,甲方有收购意向,经双方多次协商,
现就收购事宜达成意向如下:
一、 甲方收购乙方的标的基本情况如下: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调查队郑州安泰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王湾铜多金属矿区矿产探矿权证号为:41120xx08020xx222的矿产,该矿产探明主要为含钼、铜、铁等矿石,探矿面积8.74平方公里,现已探0.25平方公里,预测储量效益为1千300多亿元人民币。
矿产收购价格为10亿元,采矿厂投资10亿元,预计总投入20亿元人民币。
采矿成本每金属顿约20元,选矿成本每金属吨约40元。
二、收购的尽职调查
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其律师对所涉收购资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甲方应当如实向律师提供转让资产的法律文件及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甲乙双方均同意,在乙方已经确认其对该资产收购项目所涉事项的尽职调查完成后,方可签订《收购协议》。本《意向书》的签订不表明双方必须在此基础上签订《收购协议》。
三、排他期的约定
从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除乙方之外,甲方不得与第三方就本意向书中所涉转让事宜达成协议或进行转让协商。
四、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对《意向书》的内容及双方各自提供的资料保密,除非对方同意,否则不得泄露获得对方的相关资料和谈判信息。
五、其他事项
(手写)或直接填写(无)
六、成本与费用
双方各自承担执行本《意向书》产生的成本与费用(包括相关方的顾问费)。
七、《意向书》终止
本《意向书》在双方正式签订《资产收购合同》或在《意向书》签订后60个工作日后终止,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八、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意向书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意向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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