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
承包方(简称乙方):
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就 工程承包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内容:
4、承包方式:□包全部材料;□包工,包全部材料;□包工,包部分材料;□包清工。
5、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单价 ;工程量(约)
总价(约)为人民币 元,大写: 以实际确认工程量为准。
(2)因变更等导致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须有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
第二条、工程期限
1、本合同工期为 天,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验收。
2、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日期竣工,乙方自愿接受甲按每逾期一天 元的罚款,并承担因工期延误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因非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导致工期顺延,须有甲方及监理共同出具书面的文件。
第三条、工程质量
1、本工程执行甲方发布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技术参数和施工现场签发的技术交底。
2、若乙方施工的工程达不到上述质量要求的,甲方代表或现场监理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到符合上述工程质量约定。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返工的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工程质量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质量监督
乙方应接受甲方、工程监理、房产项目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并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工程验收
1、工程完成后,乙方应按规定提供完整的技术、安全整套资料,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初步验收。
2、如初步验收中发现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工程质量要求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并承担全部返工费用,合同工期不顺延。乙方返工修好后应重新向甲方申请验收。
3、待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方可签署工程结算单。
第五条、工程保修
1、本工程保修期为12个月,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2、本工程甲方预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计 元。因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尽保修义务,乙方不及时维修时,甲方有权动用保修金请人维修,无论乙方签字与否,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保修期满经主管部门、房产项目部、甲方及物业公司审验后,方可办理保修金结算。
第六条、工程款的结算
1、中间付款及结算:由项目经理、技术员根据工程进度、质量情况开据形象进度单,工程科签字,工程部审核,主管副总审批后,予以入帐。
2、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支付总价款的85%(包括施工期间的中间付款、支取的生活费、饭票、甲方代乙方垫付的工人工资等)
3、工程变更、奖罚、结算工作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完成,甲乙双方应就该事项形成确认一致的书面文件。
4、保修期满经验收合格签字后15日内付清余款,无保修期的工程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甲乙双方就本条第3项内容形成确认一致的书面文件后20日付清。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协助、监督施工管理协议书的落实;
2、明确工程部 、项目部 为落实本合同的责任人。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接受甲方及所在小区、项目部的管理,遵守甲方及小区、项目部的规章制度。
2、认真遵守和落实甲方与房产项目部签订的施工管理协议书。
3、乙方因管理不善,造成材料丢失、损坏、浪费和人工费亏损等,一律由乙方承担责任。
4、明确 为施工现场落实本合同的责任人。
5、在甲方逐次付款时,乙方应将甲乙双方确认的工资单一式两份分别报工程部、财务部。若乙方没有按本款约定发放工人工资或上报人工费发放名单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为此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乙方的剩余工程款。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第九条、分包
1、本工程不得转包,一经发现,将清出现场,已做工程量不予结算。甲方有权另选施工队。
2、本合同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备案。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十条、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甲方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或违反规章作业等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实施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负全责。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提交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公司办公室、主管部门、财务部、房产项目部、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乙方施工队进入工地必须服从小区办、工程科的管理。严格按图规范施工,对甲方的变更必须有小区办签字,报工程部备案。1千元以上的变更相应增减。
2、乙方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员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能保证,工期滞后两次的。甲方有权责令施工队退场,合同作废。原施工队所产生的费用甲方不予结算。
3、施工期间乙方要合理使用、看管材料,严禁浪费、丢失和闲置。违者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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