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甲方)
供 应 商(乙方)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时 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供货一览表
序号标的名称需求及质量要求数量及单位单价
2.合同合计金额包含货物采购及服务需求要求所需的一切费用总和,除另有约定外,中标价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
(1)货物采购包括货款、包装、运输、装卸、配送、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质保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2)服务采购包括整体服务价格以及供应、包装、运输、交货、途中冷链和售后质保服务等工作。
第二条 产品质量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必须符合采购文件并与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实际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需求为准。
第三条 权利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
2.乙方应在每批次货物供应时向甲方提供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货物/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检疫报告等质量安全检验证明材料,并确保供应货物的质量符合甲方要求。
3.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4.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第四条 货物包装及运输
1.乙方提供的货物均应按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包装应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腐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等质量安全检验证明材料。
2.货物的运输方式:乙方自定。
3.乙方负责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不接受损耗。
4.货物在交付甲方并验收合格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5.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 货物的交付及验收
1.交货时间及供货要求:按甲方招标文件的规定及甲方实际分批次供货的要求,按甲方采购计划规定的时间全年无休供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甲方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甲方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3个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3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6、乙方提供相关供货清单(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以便双方月底结算货款。乙方供货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立即退换。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补货,具体交货时间以约定为准;
6、乙方必须由有健康证的固定人员长期送货。如临时非固定人员送货,须取得甲方同意。
7、交货验收必须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进行,甲方对水果残留农药进行检测,如认为有需要,可委托相关检验部门对产品进行抽检,自检或检验部门抽检不合格的不给予验收,影响甲方实施进度的将追究相关责任,抽检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8、验收工作的一般程序为:根据货物采购清单的具体要求,对所购名称进行清点、外观检查进行实测,并逐项记录。检测结束后,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对未能通过验收的,一律退货、更换直至验收合格。
第六条 付款
1.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中标单价进行计算。
2.资金性质:财政资金。
3.付款方式:(1)分批供货,每批次货款根据双方确认的单价及该批次的供货数量进行结算;(2)按月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上月全额发票后3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付清上月货物的全部货款。
4乙方申请付款时须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的付款期限顺延。乙方应当确保发票真实无误且合法有效,如发现存在虚假发票或违规发票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发票票面金额一倍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1.具体金额:具体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商务条款”要求,在合同签订之前交到采购人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限结束且最后一批货物质保期结束后,如无质量问题,采购人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帐方式如数退还(不计利息)。涉及违约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
2.履约保证金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八条 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机制:
2、甲方向乙方采购招标采购需求目录中没有的的货物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价格。
第九条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供的质量标准,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经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产品,每批次产品提供时应交存货物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或检疫报告复印件。鲜(冻)猪、鸡鸭、鸡副产品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2.供货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采购方除全部退货外,将立取消供货单位的供货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供货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6)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7)超过保质期限的。
3.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及“三包”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4.货物质保期:自每批次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少于48小时;
5.如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并处理,如属质量问题的及时给予退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的,按《广西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物资供货商考核管理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规定时间转结算货款的,每超一天,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3.因天灾或不可抗力力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乙方均无责任。
4.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 5% 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乙方累计发生3次违约行为或乙方因重大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因合同解除需重新组织采购的,在采购人确定新的供应商前,甲方有权向第三方临时采购货物,期间采购货物所增加的费用(高于原中标单价的)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本合同一经签订,非因法定情形或招标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情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乙方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甲三份、乙一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采购合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甲方(章)
年 月 日
乙方(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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