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为便利甲乙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自愿就农村土地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一、合同基础内容
第一条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土地位于省市区村,总面积共计平方米,四至界限方位如下:
东起:西至:北至:南至:。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方能生效。土地地下资源、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二条租赁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禁止用于非农业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为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限内土地经营使用权属乙方,所有权属甲方。土地租赁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如需续租,甲乙双方应重新商定续租事宜。
二、租金及交付方式
第四条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个自然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押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五条乙方需每个月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六条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土地租赁租金,每季度一付,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日前支付,每季度金额总计人民币元(大写:元)。
付款方(乙方)开户行:
付款方(乙方)账号:
收款方(甲方)开户行:
收款方(甲方)账号:
第七条除上述规定的银行汇款支付外,以下三种支付方式双方均予认可:
(一)支付宝转账;
(二)微信转账;
(三)现金支付。
三、甲乙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甲方对所租土地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已经通过法定程序,获得了无瑕疵的出租土地的权利,需要审批、登记和/或备案的,双方及时积极办理审批、登记和/或备案手续。
第九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租用的土地使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法合理地使用。
第十条甲方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的土地。
第十一条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实施的严重损害土地资源和土地上其他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提出新的租赁标准。
第十三条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村内无偿使用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第十四条甲方不得在租用期间内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管理权。
第十五条甲方不得在合同履行期内重复出租该地块。在租赁期限内,如因租赁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受出租土地纠纷的干扰。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乙方有权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合法利用和经营所租赁的土地。
第十八条乙方对其所租赁的土地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其他纠纷均由乙方单独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九条乙方有权在其所租赁的土地上建设与合同约定用途有关且合法的生产、生活设施,甲方及甲方所在村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基本改造,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乙方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第二十一条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原租赁的土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租赁费用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污染乙方所在村的土地、空气以及水源等,不得产生影响村民正常生活的其他污染。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遵纪守法,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四、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双方信守并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非甲方原因,乙方延期付款,按日计算,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迟延付款金额1‰的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
第二十七条一方接受对方逾期履行的,不视为对其违约行为的认可,仍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在对方未履行义务前,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不等于认可对方已经履行了先前的义务或同意对方可以不再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合同变更、解除
第三十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十五个自然日内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等全部损失)。
第三十二条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六、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的约定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也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双方还可以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七、附则
第三十四条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十五条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变更的一方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中的标题只为便于双方阅读和理解合同内容,不作为权利义务的约定。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捺印)/(盖章):代表人(签名):年月日
乙方(签名捺印)/(盖章):代表人(签名):年月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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