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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合同集合

2020-07-13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过对市场充分可行性的论证及调研,一致同意合资经营。

  为此,协议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

  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本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协议期满。

  一、入股性质和经营范围

  1、入股的性质为:私营

  2、营业地点:

  3、甲、乙、丙三方入股经营宗旨是:对资本、营销资源优化组合,提高市场竞争力,使投资各方获取满意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经营范围是:

  二、入股资本及认缴

  1、合资总资本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元)。

  2、甲、乙、丙三方出资形式及金额如下:

  (1)甲方以货币资金 万元投入,在总出资中占 %的股权。

  (2)乙方以货币资金 万元投入,在总出资中占 %的股权。

  (3)丙方以货币资金 万元投入,在总出资中占 %的股权。

  3、在本协议签定前一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完成出资,并存入双方指定合资经营固定银行帐户

  帐户: 开户行:

  4、甲、乙、丙三方共同验资,在此协议签订前验资,签订后说明甲方、乙方对验资无异议。

  三、声明、承诺及保证条款

  (一)声明、承诺及保证条款

  1、遵守入股条款协议;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

  3、各方代表要严守商业秘密,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入股业务与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不得再将与入股相关业务信息透漏给他方;

  4、保证出资及时足额到位,并积极参与入股业务的相关商业活动;

  5、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6、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7、有权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协议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

  9、协议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入股条款协议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甲、乙、丙三方特定的权力和义务

  甲方意欲将相关产业进行整合发展时,乙方、丙有一定给予配合和支持。

  四、股权的转让

  1、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内二方不得单独撤资。

  2、协议有效期内甲、乙、丙三方不得转让股份。

  五、禁止行为

  1、禁止任何股东以个人或其他名义进行有损我方的经营活动;否则其活动获得利益归其股东所有,造损失按有关法律赔偿。

  2、禁止股东私自或与他人合伙开展与入股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我方实际损失赔偿。严重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可减少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以弥补其他股东的损失。

  六、经营方式及资产管理

  1、不得瞒报账务;资金由甲方管理分配;

  2、甲、乙、丙三方定期共同盘查货物,因甲方(乙方或丙方)过失应按照市场价赔付;

  3、单一计算盈亏,每月都有详细的财物报表;

  4、单一固定账号管理合资经营账目,用来合资经营的款项往来,有甲方负责妥善保管;

  (1)帐户(武汉): 开户行:

  5、差旅报销制度,车船费凭票报销;

  6、股东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7、经营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七、分红预案及方式

  1、利润分配方式:

  ( 1)合作股东只出资的,不直接参与经营的不支付劳动报酬;

  (2)合作股东出资的,直接参与经营的支付劳动报酬 元/月;

  (3)经营收益在除去现金出资成本和经营成本后的利润部分,每年一次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2、经营资金的增加

  每年一次按照股份分红,分红后如出现再增加经营资金的情况,各股东应按照各自分红的比例增加出资,并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八、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过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九、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十、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有关法律解决,各股东方均可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日 期: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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