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高炮广告牌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协议如下:
一、合同标的简介:
单立柱高炮广告牌,数量 ,单个牌面总高度 米(基础以上起算),筒身直径: ,筒身立柱颜色为 ,广告牌面为镀锌铁皮或者彩钢板,广告牌尺长 米,高 米
二、工程地址:
三、工程承包方式和造价:
四、造价及付款方式:工程总造价人民币 (不含税价),合同签订生效当日,甲方预付 %订金给乙方,工程验收合格后10天内全部结清。
五、甲方责权:
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提供相应的审批手续。
2、将施工所需电源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地点。
3、甲方派工地代表解决应由甲方协调用电和用地及施工过程中的地方矛盾等各项事宜。
4、甲方应按期支付工程款,如因付款不及时而导致工程工期延期后,甲方不得追究乙方工程工期责任。
5、甲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期延误,顺延延误的工期,同时甲方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1‰支付乙方误工费。
六、乙方责权:
1、乙方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合同及图纸所约定的项目内容,并确保高炮广告牌结构安全性。
2、施工过程中,如遇无法抗拒自然灾害(如刮风下雨、雪天气等)或停电原因,工期顺延。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进场时状况,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七、工程工期:自合同签订生效起 天工程竣工。
八、安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自身原因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工程竣工时,乙方应采用书面方式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自工程竣工通知甲方之日起超过五天甲方仍未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即为合同标的物交付之日。
十、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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