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__]19号),结合我院相关管理规定,为规范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确定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责、权、利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书,是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依据。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统一编号,必须按照编号使用。
第三条 每年9月15日前,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按各系毕业生生源情况将协议书及编号表下发到各系。
第四条 各系在协议书“院(系)意见”栏内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之后,将协议书发给毕业生,作为联系单位的凭证。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聘用意向后,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到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由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将协议书送交招生就业处。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各持一份,三方必须签章完备,否则无效。
第六条 协议书不得私自涂改、转借、交换。
第七条 协议书如果出现损坏、撕裂等情况,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各系审批登记后,持系领导签字的申请书及破损的协议书到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更换手续。
第八条 毕业生持有的协议书不慎遗失,应立即到学院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在遗失地省级报纸挂失。见报后,凭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先到各系由系领导签注意见,再到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发手续。
第九条 遗失的空白协议书补发后,首先到所在系加盖公章,之后可直接和用人单位联系并办理签约手续;如协议书遗失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则补发后必须和原单位联系签章,作为毕业派遣的依据。
第十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需重新签约的,须持原签约单位解约函、原已签约的《就业协议书》和新签约单位的接收函到学院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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