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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休假的通知

2021-04-28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各科室:

  为了维护职工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   县人事局     财政局转发<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研究,现对我局(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中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人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我局(公司)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数见附件。

  二、年休假先由各科室拿出年休假安排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安排休假。局领导年休假由办公室征求领导意见后安排。

  三、年休假应在每年10月份以前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的可推迟到年底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安排休假。

  四、全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控制在职工总人数的10%。若职工自行放弃安排休假的,单位不支付补偿报酬。

  五、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六、按照上级有关的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

  (五)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六)被停职审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七、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八、职工享受的年休假不得抵消病、事假。

  九、职工休假期间,各科室要安排人员接替休假人员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十、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若有离开弥勒外出的必须向局长报告。

  十一、本通知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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