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填写说明:本合同条款中带“□”的内容供填写时选择使用,请打“√”选择,打×删除,;空白部分三方不作约定时,应以划线删除。每一条款中有数个选项的,只能选择一项。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合同之第一方(以下简称“卖方”):
卖 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合同之第二方(以下简称“买方”):
买 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合同之第三方(以下简称“经纪方”):
经纪方: 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买卖双方独家委托经纪方促成以下物业的买卖事宜,现合同三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物业权属情况
1、 物业地址为: (下称“该物业”)。
2、该物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房地产权证,或□ 为准)。卖方合法持有□《房地产权证》或□ ,号码为 。卖方保证对上述该物业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且该物业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被查封的情况,如存在隐瞒与该物业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或因卖方原因导致该物业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卖方应赔偿由此而给买方及经纪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该物业以现状按套售予买方,而买方或其授权代表已全面检查和了解该物业的所有情况并无异议。该物业现状:
(1)□不附带家私电器 □ 附带有家私电器(详见家私电器清单№: );
(2)□不附带租约 □ 附带租约,卖方保证承租方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买方同意连同现有之租约一起购入该物业,卖方须协助买方与租户签订新的租约或继续履行原租约;□买方于交楼当天或□领取房地产证当天□或 当天开始收取该物业租金;
(3)□不带户口 □带户口,卖方应 年 月 日前迁出;
(4)没有抵押登记;
第二条 成交价、税费和物业交割。
1、该物业之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此成交价包含该物业所有楼款及现有已缴交和已发生之全部杂费(包括管道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及入住费用、物业维修基金等等)。买卖双方应如实申报 成交价格,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买卖双方税费缴付方式:□买方全部承担 □按政府规定各付各税 □卖方全部承担。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部门原因发生税费种类及标准的变化,则由:□卖方自行承担 □买方自行承担 □双方各自承担。
3、买卖双方同意卖方交付该物业予买方使用之日期为:□卖方收齐全部楼款当天或□ 。
4、卖方在交付该物业予买方使用之日期前,必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包括水电、煤气、管理费、电话费及有线电视费等),卖方保证在交楼后买方无须对上述卖方欠款及应付费用负责,且卖方还需配合买方办理物业、水电等各项转名手续,否则视为卖方逾期交楼,买方有权追偿及拒绝收楼。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一)、物业无抵押登记情况适用
一次性付款
1、□定金 □部分定金:人民币 元整(¥ 元),买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同时自行交付卖方。
买卖双方需于签署本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提供齐全办理房屋买卖交易的全部资料。
2、定金余款:人民币 元整(¥ 元),买方须在 年 月 日前自行交付卖方。
3、首期楼款(不含定金):人民币 元整(¥ 元),买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交付;
(1)买方应在 年 月 日前直接支付给卖方;
(2)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签订《梧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当天买方直接支付给卖方;
4、买卖双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 年 月 日前备齐交易所需资料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申请手续;
5、部分楼款:人民币 元整(¥ 元),买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交付;
(1)买方应在 年 月 日前直接支付给卖方;
(2)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签订《梧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当天买方直接支付给卖方;
(3)买方应在领取不动产证回执当天直接支付给卖方;
6、楼价余款:人民币 元整(¥ 元),买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交付;
(1)买方应在应在 年 月 日前直接支付给卖方;
(2)买方应在领取不动产证当天直接支付给卖方;
(3)买方应在领取不动产证回执当天直接支付给卖方;
(二)物业无抵押登记情况适用
银行按揭付款 申请贷款种类:□ 商业贷款 □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款
1、□定金 □部分定金:人民币 元整(¥ 元),买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同时自行交付卖方。
2、定金余款:人民币 元整(¥ 元),买方须在 年 月 日前自行交付卖方。
3、首期楼款(不含定金):人民币 元整(¥ 元),买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交付;
(1)买方应在 年 月 日前直接支付给卖方;
(2)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签订《梧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当天买方直接支付给卖方;
4、买卖双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 年 月 日前备齐交易所需资料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申请过户手续。
5、买方应在出新不动产证后 个工作日内签署银行按揭文件及支付贷款所需费用,并在签署银行按揭文件后 个工作日前自行提供齐全办理银行贷款所需要的资料。并向银行申请 年 万元的银行按揭贷款(以银行批准的结果为准)。同时卖方必须提供协助。
6、楼价余款(即申请贷款额):人民币 元整(¥ 元),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到卖方银行帐户。
7、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买方申请的贷款金额,二者相差金额,买方应在贷款银行放款当天直接支付给卖方。
以上各项约定:
1. 凡若因银行政策调整导致银行贷款利率提高的,买方须配合银行调整相应利率或选择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以确保卖方收取房款的权利。
第四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买卖双方应及时提供与该物业交易相关的完整资料(含该物业之权属证明原件、有关身份证明原件等),及时配合经纪方签署相关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
2、卖方逾期迁出户口或交楼的,卖方应赔偿与定金同等数目之金额给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不足弥补的,买方仍有权追讨。
第五条 经纪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经纪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廉洁高效、勤勉尽责的原则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
2、基于买卖双方独家委托经纪方提供居间服务,且经纪方已促成买卖双方签署本合同,买卖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当天向经纪方佣金,其中
(1)卖方应向经纪方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人民币 元整(¥ 元)或详见《服务收费确认书》(№ );
(2)买方应向经纪方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人民币 元整(¥ 元)或详见《服务收费确认书》(№ )。
买卖双方或其中任一方逾期支付上述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的,每逾期一天则按应付费用的1%向经纪方支付滞纳金,
直至上述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履行与否不影响本佣金的支付。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违约方应代守约方向经纪方支付佣金。守约方已支付的,经纪方不予退还,应由违约方直接赔偿守约方。应由守约方支付而尚未支付的,经纪方有权选择向守约方或违约方任何一方要求支付,守约方垫付后可向违约方追偿。未经经纪方同意,买卖双方私下解除本合同的,由买卖双方共同对经纪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若买卖双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即视为违约。届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已收之房款应于解除合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天内退还,违约方需支付房屋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
(1)一方拒绝按约定收取或支付定金、楼款的;
(2)一方拒绝出售或购买该物业;
(3)任何一方隐瞒或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不准确等情形,从而导致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4)在守约方、或有关政府部门、或银行等其他机构、或经纪方发出关于办理有关本次交易手续的通知后五天,仍不履
行本合同之条款时;
(5)违反资金托管协议及有关合同的其他补充协议的;
(6)买卖一方拒不配合提供交易所需要资料或逾期办理交易、按揭、过户等买卖相关手续、逾期交付房产、逾期支付房款、逾期不迁出户口等无故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超过五天的;
(7)其他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之情形。
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的,以守约方或经纪方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之日起五天为履行期限。
2、若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出现本条第1点的违约行为时,违反方除应即时向经纪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外,还应即时赔偿因其违约给经纪方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经纪方所应收而未收的买卖双方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守约方已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的,经纪方不退回,应由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
第七条 若非本合同三方中任何一方原因而导致本合同交易未能按期完成,本合同三方均同意有关交易日期相对顺延。本合同签订
后,若因不可抗力或合同三方约定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则本合同各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各自
承担。
第八条 任何过往之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等书面文件均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有相冲突的地方以本合同
为准。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
经纪方已就本合同所有条款向买卖双方作出详尽解释。合同三方对上述每一条款之含义均清楚明白且并无异议。
备选条款:
1. 买方知悉该物业业权人 ,现业权人委托 作为代理人代为出售该物业,签订本合同。
买卖双方代理人保证具有合法的代理权限,否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卖方同意 / □卖方不同意,本次交易过程中,买方可指定过户到 名下或□以《指定产权人确认书》为准。
第九条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同意按如下方式解决本合同之争议纠纷:
向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首页记载的各方通讯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送达地址。上述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
面通知,否则一经正常投递则视为送达。合同注明由经纪方转交款项的,以经纪方划出之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卖方、买方及经纪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别告知
1、经纪方已就当前的限购政策及贷款政策向买卖双方作出详尽告知,买卖双方清楚知悉。
2、买方通过按揭付款的,应提前查询自身的征信情况。
3、签订合同前,买卖双方应自行到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预告登记等权利转移受限的情况。
4、凡经纪方员工向客户收取任何款项及费用,需开具经纪方正规收款凭证且加盖公司财务印章。否则,经纪方一律不予认
可,相关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5.根据政府部门的规定,我司不代收任何的交易资金,买卖双方可向银行申请交易资金托管。
卖 方 买 方 经纪方(盖章)
卖方代理人 买方代理人
合同三方兹于上述 年 月 日亲笔签名(请用正楷签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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