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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钢材采购合同

2024-03-05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甲 方(购买方):

  乙 方(供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建筑钢材产品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厂家、数量、价格及金额等:

  1.1 甲方向乙方购买的钢材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峨眉山天颐温泉度假小镇温泉中心项目钢材采购清单》。

  1.2本合同暂定总价款为RMB¥ 元(大写: ),最终结算价款以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并签字确认的实际到货数量和本合同规定的单价为依据进行结算。

  1.3本合同项下各规格型号钢材的单价包括直至将钢材产品运至甲方工地、装卸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存放)地点或集中加工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交付给甲方使用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全部产品及材料的费用、运输费、装卸费、过磅费、配合费、保险和税金等所有费用)。

  1.4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计起60天内,本合同项下各规格型号钢材的单价不因市场价格变动作调整;超过60天后,若市场价格变动上下超过 %时,双方重新进行市场询价、核价、比价,按甲方新核定的市场价格执行。(双方约定,供货期内,本合同项下各规格型号钢材单价若因市场价格变动上下超过 %时,双方重新进行市场询价、核价、比价,按甲方新核定的市场价格执行。)

  2、产品的技术指标和质量标准:

  2.1乙方保证所供钢材均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线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701-1997和GB1499.1-20xx,螺纹钢材质符合国家标准GB1499.2-20xx。若

  2.2乙方保证所供钢材均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牌号、规格型号、等级、品牌、厂家等要求。本合同产品的牌号、规格型号、等级、品牌、生产厂家等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峨眉山天颐温泉度假小镇温泉中心项目钢材采购清单》。

  2.3乙方所供钢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否则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乙方必须无条件予以退货或更换,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2.4乙方供货时各批次钢材随货均须向甲方提供乙方加盖公章的该批次钢材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厂合格证、进场检(试)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及认证证书等)一式四份,并应证物相符。本条所列质量证明文件属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5乙方所供各批次钢材进场时,甲方将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对每批次钢材进行批量抽样送检,经当地法定检测部门进行国家质量标准检测,检测合格后甲方方予确认合格并交付使用。

  2.6若甲乙双方对产品质量的认定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委托当地法定检测部门对本合同项下的钢材进行化学成份及性能复检,若复检不合格,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产品的交货验收:

  3.1交货时间:乙方按甲方提供的钢材使用计划或进场计划供货或甲方根据施工需要提前3日以书面供货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乙方供货。乙方送货前,应提前2天电话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供货。

  3.2交货地点:峨眉山天颐温泉度假小镇温泉中心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工地。乙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将所供钢材产品送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存放)地点或集中加工地点。

  3.3交货方式:

  3.3.1甲方指定 (身份证: 电话: )和 (身份证: 电话: )为甲方本合同项下产品的收货人。

  3.3.2双方共同确定本合同项下产品过磅计重的地点为 。

  3.4数量验收:

  3.4.1本合同项下所有钢材产品均按过磅计重方式计量。

  3.4.2过磅单上明确钢材重量,且须由双方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4.3过磅后,必须由甲方人员随车押送运抵交货地点。

  3.5质量验收:

  3.5.1甲方指定1名采供部人员、1名预决算部人员、1名工程部人员3认共同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

  3.5.2本合同项下各批次钢材运抵现场后,乙方人员须向甲方提交乙方加盖公章的该批次钢材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厂合格证、进场检(试)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及认证证书等)一式四份供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查验,查验合格后由甲方签收。

  3.5.3质量证明文件验收合格后,甲方验收人组织现场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会同乙方人员依据本合同规定,共同对运抵现场的钢材产品的外观、牌号、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级、品牌、生产厂家、数量等进行检查核验,检验合格后移交施工单位保管。

  3.5.4现场检验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现场见证、施工单位材料送检员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对该批次钢材进行批量抽样,送当地法定检测部门进行国家质量标准检测,检测合格后,甲方验收人员组织各方参检人员依据钢材检验报告结论办理材料进场验收手续。所有钢材产品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若钢材经检测不合格,甲方将在收到检测报告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将该批钢材退回并及时供应合格产品,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4、产品的包装运输装卸:

  4.1包装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4.2本合同项下产品的运输方式由乙方在保证材料安全和供货期的前提下自主选择,但须运输至甲方工地指定的交货(存放)地点或集中加工地点,并负责卸车。

  4.3本合同项下所有产品的包装、运输、装卸、过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运输、装卸过程中的毁损、灭失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4.4乙方对运输货物的车辆应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对车辆尾气排放量超标的禁止使用,车辆驶出工地大门时,必须经过清洗,确保车路整洁、轮胎无泥。若乙方运输车辆未按当地城市、道路管理要求执行造成甲方被管理部门罚款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货款中直接扣除。

  5、货款的支付:

  5.1本合同货款采用按月结算方式支付。每月底,甲乙双方共同核对当月经双方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的钢材供货清单,汇总核定当月所供钢材总价款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甲方于次月10日前支付本结算期货款的 %;余款在甲方通知乙方完成供货后 1个月内付清。

  5.2本合同项下各笔款项均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接收乙方任何形式的委托付款。

  5.3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等额的有效税务发票。

  6、违约责任:

  6.1乙方必须保质保量按时按甲方的材料使用计划和进场要求组织钢材进场,因乙方供货不及时造成甲方停工待料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2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延误1天按当期结算总价款的0.3%承担罚金;若延期超过3天,每延误1天按当期结算总价款的2%承担罚金;延期超过10天的按违约论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3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1天按应付款的0.3%计算滞纳金。

  6.4双方约定违约金为100000元。

  7、其他:

  7.1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供货能力、履约能力或工程实际情况和需要增加或重新选择材料供应商,乙方须无条件接受。

  7.2本合同所有附件均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合同的义务进行全部、部分的分包或将本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让与他人。

  7.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7.5本合同在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材料供应和工程施工的前提下,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若协商、调解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6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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