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有限公司:
市律师事务所受市公司委托,就贵公司与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未按合同如期交付商品房一事,郑重致函贵公司:
一、关于贵公司在合同中的义务
市公司为解决本公司住房问题,于19年与贵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市公司向贵公司购买住宅用商品房套共平方米,此套房屋为期房,是贵公司于19年底立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于签订合同后向贵公司支付了订房款万元整。19年月,贵公司所开发商品房项目取得了市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随后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并向贵公司预交了全部房款的%共计人民币万元,先期万元订房款充抵头期购房款。合同中约定由贵公司在19年月日前将全部套房屋交付市公司,并由购房方支付剩余房款。以上两份合同双方均签字盖章,并符合市商品房预售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然而,合同签订后至今,贵公司迟迟未将商用住宅交付给市公司,已经构成违约,侵犯了购房方的合法权益。
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
(1)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契约,贵公司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诚望贵公司能够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合作态度,立即认真履行房屋支付义务,并依法赔偿市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
(2)我们也希望贵公司能通过协商方式与我们的委托人解决此事。如果贵公司不主动采取协商的态度或仍借故拖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交付市公司所预定的商用住宅房,我们的委托人将授权本律师事务所代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届时,只有通过法律途径向贵公司主张合同中规定的权利。
希望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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