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甲方):
住所:
电话:
承包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本工程设计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施工负责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位于 有关事宜(以下称工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项目(承包范围):参见合同附件之预(结)算表。
4、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1)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料
(2)承包人包工、包部分辅料、发包人提供装修主要材料
(3)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
第二条 设计图纸
双方就设计图纸采取下列第(1)种方式提供:
(1)发包人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支付设计图纸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承
包方即按图纸施工,双方不得中途随意改变图纸。
第三条 发包方责任和义务
1、开工前3天,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障碍物(合同已经包清理的除外),对未能全部腾空的房屋的家具和陈设采取保护措施,为承包人进场施工,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由承包人办理的手续外。
2、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源、电源,负责协调邻里及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3、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工作。
4、施工期间仍然需要部分使用该房屋的,应当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护等到工作,
应当注意为施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5、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会工程款,依据规定交纳应当由其承担的各种税费。
第四条 承包方责任和义务
1、参加有关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或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计划交甲方确认。
2、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其保质
完成工程。
3、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4、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陈设及水电管线的完好,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5、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材料的进场、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等)需要甲方确认的,应当及时并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6、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7、工程竣工前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五条 关于工期
1、工程期 天,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2、因甲方及其代理人(代表)原因(物料供应不及时、不按期支会工程款等)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因为如下因素影响而导致不能完成工作的,工期顺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遭遇影响施工的恶劣天气、停水、停电、天灾、战争、暴乱等不可抗力的。
2、经双方同意的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因与甲方和乙方无关的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第三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所在地(小)区的管理机构和隔壁邻居的无理行为。
4、经甲方同意的属新材料或新工艺采用而导致的工期拖延或试验时间的浪费。
5、经甲、乙双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关于材料供应和保管
1、乙方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产品,还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设计的要求,乙方应当将材料和设备按时、按量运送到施工现场,并通知双方当事人验收签字确认。
2、对一方提供的任何材料和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对方有权要求更换,提供方应当予以更换。由此造成直的费用增加部分,由提供方承担。
3、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统一由乙方负责保管和使用,如因保管不善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必要的浪费、损坏或者丢失,应当由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正常消耗除外。
第七条 关于质量和验收
1、工程以双方同意验收合格为准。
2、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工程的检查、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验收的,工期应予顺延。
3、由于甲方擅自指挥乙方所属人员或第三方人员进行施工所导致的工程质量,由甲方自行负责。由乙方负责返工的,返工费用由甲方负责。
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验收通知后2天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5、验收时,工程项目合格率达成80%时(以工程价款比例为准),其他不合格项目
(不包括工程项目未完成或成品程序未完成的项目)的维修或返工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立,甲方对此应予以确认。
6、乙方承诺自竣工日期起,为工程项目保修一年。损耗品、使用不当,人为损坏以及非工程自身原因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前已经发布对个别的工程项目或材料有特定保修年限或豁免保修的,以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的规定为准。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或免保修情况。
8、工程未验收的,甲方不得先行使用。
第八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
1、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
本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分三次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分别如下:
第一次支付日期为: 年 月 日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元的工程备料款。
第二次付款: 年 月 日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元的工程进度款。
第三次支付余下工程款 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星期内一次性付清给承包方。
2、双方同意工程的结算方法按下列第(2)种进行结算:
(1)固定价格,本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
(2)单价不变,按实际数量加损耗率计算
a、乳胶漆和油漆类为:墙面面积(减门不减窗)+顶面面积+6%x前两者的和); b、瓷砖或批灰的墙面面积为:实际面积+(6%实际面积);
c、木地板面积为:6%X实际面积,拼花部分面积+10%X接花部分面积;
d 、木工衣柜类面积或米为:实际面积(平方米)或米取整数值,小数位不够0.5平方米或米按0.5平方米或0.5米计算,超出0.5平方米或0.5米的按1平方米或1米计算);
e、其他按项目(或按预算表约定所注明)的计算;
f、其他按平方米计算的项目为:实际面积+6%X实际面积;
g、估价项目测量后再具体报价;
h、经甲方同意代购的项目按预算内造价购买,经甲方同意可以调整。
i、吊顶面积按平米计算的按伸展空间立面面积计算,按米计算的按吊顶造型(最长处)周长计算。
3、特别费用的约定:
(1)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水电费用由发包方负责。(发包方提供工人在工地上的食宿而发生的水电费)
(2)施工过程中,因为乙方的因素违规被执法机构或管理机构罚款的,罚款由承包方支付;如承包方行为是在发包方强行要求或者指挥下发生的,罚款由发包方负责。
(3)合同附件预期算表中没有列明税费的,税费由发包方按实际征税额向有关部门缴纳,已经列明税费的,由承包方负责缴交。
(4)物业管理机构收取超过正常的物业小区内运输费用的,由发包方负责交涉或向承包方补贴差额。
4、承包方按双方签署的预算附件项目执行。如发包方增加新的工程项目,另行签署合同或双方认可的预结算表。其中涉及款项发包应预付50%,项目完工按进度支付余款。
5、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方,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发包人接到资料后2天内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按照该资料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应填写工程单并签字,发包方应按照前述期限约定付清承包方工程款。
第九条 工程预算文件(表)属于本合同附件,所列工程项目除经过双方同意外,不得随意添加、更改、删除。
第十条 责任与罚则
1、施工调度、安全管理等事务由乙方负责,其他人士(包括甲方)均不得无理干涉。甲方擅自指挥工人或亲自进行任何操作,由此引起的损失和事故由甲方负责全责。
2、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合同金额1‰。
3、因甲方及其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人工费损失(按市场价计)。
4、甲方不能按照前述约定期限足额支会乙方工程款的,应当按照3‰支付乙方延期付款违约金。
5、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6、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有责任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7、乙方在遭遇不可抗力影响施工时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否则,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承但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双方如对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提交合同签定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附表 壹 份)双方各执壹份。
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结清工程款项后终止。
3、本合同签订报承、发包方如需拉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后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施工期间,承包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6:00
第十三条 补充协议:(若有末尽事宜双方另行友好协商在此栏空白外作相关说明并以此为合同要件。)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隆林皇腾装饰门业有限公司
代表:
身份证号: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代表: 身份证号: 电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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