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委托服务内容:
1.1设计阶段:
1.1.1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及有关条例的要求,在设计上达到适用、经济而美观的效果;
1.1.2乙方应配合甲方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技术、材料,参加本工程的询价、对外谈判等工作;
1.1.3 乙方须定期向甲方通报本工程的设计进展情况。
1.2 施工报价阶段:
1.2.1 乙方为甲方提供乙方设计工作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或报价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及数据。
1.3 施工阶段:
1.3.1 在工程施工期间,根据工程需要和甲方的要求,乙方须加施工技术协调;
1.3.2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甲方提出而必须进行的设计修改,乙方应及时解决有关设计和施工的技术问题,补充设计图纸,协助甲方向施工单位发出指令。
第二条 设计费:
2.1所有本合同中规定的委托服务内容,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捌万伍仟二百元人民币(85200.00元);
2.2本合同总价包括乙方承担的国家规定的一切税金及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 付费方式:
3.1本合同生效后效果图第一次提交方案后,甲方付给乙方设计费的40%,即 34080.00 万元人民币;
3.2交付施工设计图三天内,付设计费的50%,即 42600.00 万元人民币;
3.3工程竣工时,结清余下设计费10%,即8520.00万元。
第四条 设计周期:
4.1本工程设计周期由20xx年 8 月 21 日开始计算,乙方应积极开展方案调整,以便完成以下时间安排:
A.8月 24 日前提交第一次效果图设计方案及主材表;
B.经甲方审定通过后,一周内乙方提供所有效果图方案设计;
C.效果图方案设计经甲方审定通过后10天内乙方提供装饰施工设计图;
D.本项目自签约之日起至乙方将全部设计文件及设计图纸交付甲方及施工完成之日止,称为本合同设计工作的实际总周期。
4.2在本工程周期内,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为确保施工进度的需要,甲方可以要 求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出图。
4.3合同所订立之总周期,已包括所有节日及不良天气在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设计工作确实无法继续而造成停工,或由于甲方不能如 期提供乙方必需的设计资料,乙方需及时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以书面确认同意,周期方可顺延。
第五条
更改设计:
5.1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修改原有工程之设计,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进行修 改。如有重大修改,经双方协商后工期可顺延。设计费如需增加则由双方协定;
5.2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原设计,但应提出改进意见。如必须进行修改的,则以书面形式 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修改;
5.3乙方未得到甲方书面通知,不得更改甲方已经确认审批之设计及文件;
5.4凡设计修改的内容与报建图审批条款矛盾时,甲方应取得原审批单位的同意。
第六条 中断或解除合同:
6.1甲方有权中断或解除本合约,乙方接到甲方中断或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后,要立 即停止委托之业务,以免产生增加费用。同时乙方须立即将所完成的业务内容报请甲方承认,经甲方承认后,甲方据此支付给乙方合理的设计费;
6.2如本合同中断或解除,甲方在支付给乙方设计时,乙方需要立即交给甲方全部设计 图纸及有关文件,乙方不得自行销毁、拒交,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图纸交付:
乙方须按时向甲方交付设计施工图图纸一式八份及相对应的电子版一份。
第八条 仲裁:
9.1如甲方认为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可提出修改或补充,以书面通知乙方即时生效,该通知视为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如乙方不同意,可按第9.2条提出仲裁,但不能借口放慢或停止工程进行;
9.2双方在本合同执行期内如有争执,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到完工后, 由甲方指定的国内仲裁机构作最后仲裁,双方应遵守。
第九条 其他:
10.1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备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10.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全部条款执行完毕后自行失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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