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住所:
签订地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定时间:年 月 日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商定,在双方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内经销甲方水泥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代理经销产品名称: 水泥系列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第二条、乙方销售范围:乙方主要在 成都及周边区县 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
第三条、产品价格:甲乙双方根据水泥市场行情确定,价格随行就市;具体价格以甲方的《水泥价格通知书》为准。
第四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甲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GB175--20xx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执行;如有质量异议,须从提货之日起,七日内向甲方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逾期后果自负。
第五条、验收方式:
(一)、 质量验收:双方约定以甲方同编号水泥质量检验报告为依据验收;在发货前乙方委托甲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封后保存三个月备查,如有争议,双方共同将封存样品送四川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二)、数量验收:数量以甲方过磅单为准(须乙方授权指定代表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若有磅差,当每月平均磅差在3‰之内(含3‰),磅差由乙方承担;当每月平均磅差在3‰-5‰之内(含5‰),其中3‰的磅差由乙方承担,超过3‰的磅差由甲方承担;当每月平均磅差超过5‰,甲乙双方应查明原因(双方有异议时,请法定计量部门校验)由责任方承担全部磅差,无法查明、判定或无法确定责任方的,由双方均担,双方对磅差有异议时,由国家计量强检部门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判定责任方。
第六条、结算方式:先款后货。
第七条、交货、运输及验收。
(一)乙方订货以所下订单为准,订单应当注明订货品种、数量、交货时间等内容,应至少提前一日向甲方报送订单。
(二)优先乙方组织备案车辆运输水泥,如果乙方车辆不能满足时,甲方可以安排车辆包送到乙方指定地点(运费和下车费以甲方制定的〈水泥运输价格通知单〉为准),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三)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发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四)乙方自运水泥时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水泥出厂交单(放行联)时转移,甲方包送水泥时标的物所有权自乙方授权代表在发货单据上签章确认时转移。所有权转移时,产品风险随之转移。
特别说明:乙方自运水泥时,乙方授权人在站台装车完毕后,驾离站台至地中衡过秤之间,造成水泥淋湿、受损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水泥生产许可证和化验合格证的复印件及必要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二)按时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泥系列产品,按照GB175-20xx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执行。
(三)采取有效措施调解和处理规范市场事宜。
第九条、甲方权利:
(一)甲方有权为加强其经销商的市场规范而制定并修改《细则》,乙方必须遵守。但该《细则》不得损害乙方合法权益或设定不合理义务,若乙方违反《细则》,则甲方有权根据《细则》处罚乙方。
(二)协助乙方销售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和销售服务工作。
第十条、乙方的义务:
(一)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和声誉,做好区域内的用户投诉、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和甲方一道积极处理好相关问题。
(二)保证不利用甲方的商标或包装销售其它厂商的产品。
(三)在销售区域内开拓和发展销售网络,并负责实施管理,提供配套服务,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四)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传达包括产品的库存、销量、分销经销情况及经营网络在内的有关市场信息。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为销售甲方产品以外的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企业产品标识、包装、装潢等,并协助甲方维护甲方产品的知识产权。如发现第三方正在侵犯或可能侵犯甲方的权利或进行有损甲方利益的非法行为,应及时通知甲方。
(六)合同有效期内或终止后,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甲方合作过程中甲方的一切商业机密,并应按照甲方要求,返还或销毁自甲方获得任何文件,证书、产品标识、包装、装潢、宣传资料等。
(七)按甲方的'要求储存和保管产品,确保水泥库房不漏雨,符合水泥储存标准,水泥堆码整齐,所采取的防护措施必须有效,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八)经销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不得串货,恶意竞争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初次违者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第二次立即取消经销商资格。
第十一条、乙方权利:
(一)享有甲方免费提供的市场指导和相关资料的权利。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甲方有权依据《细则》处罚乙方,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经销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如政府行为、自然灾害、铁路、公路事故、设备事故)等,致使甲方不能保证供货期或乙方未能按时交纳货款,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影响方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三)甲方未按乙方订单要求保质、保量、按时供货的,由此导致乙方所有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向乙方要求赔偿、运输费、诉讼费及律师费等),甲方按该损失额的130%赔偿乙方。
第十三条、合同自签
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执行或合同期限内连续30个工作日未发生业务往来,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20xx年 3 月 28日起至 20xx 年 3月 27日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双方约定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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