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城新区路所建的营业场所左右为邻,均向电力局提出了用电申请,电力局决定给甲乙两户企业共安一个变压器。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用电量:
甲方申请用电量500千伏安,乙方申请用电量200千。
伏安。以后若某一方用电量增加,超过了现在申请值,则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同意,然后单独向电力局提出增容申请,增加变压器容量。
二、变压器:
1、电力局确定安装一台630千伏安的变压器。
2、变压器安装在乙方院子东边三层楼房顶上,乙方在建房时要满足安装条件,确保变压器正常安装。
3、配电室设在甲方商场北边四层楼房的某一间室内,此房为配电专用,甲方应满足其安装条件,不得兼作它用。
三、费用:
1、变压器安装用房和配电室用房由甲乙双方各自建设,各自承担建房费用,互不找补建房差价。
2、电力局指定甲乙双方各自购买的设备,自行购买,互不找补购买差价。
3、变压器、配电室内设备、配电室以前的辅助材料、施工费等共用部分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配电室以后的费用属于各自用电部分,费用各自承担。
4、双方承担费用额按申请用电量所占比例计算,即甲方承担71.43%,乙方承担28.57%。以后,变压器及其辅助设施共用部分的维修保养费用,同样按此比例承担(单方增容除外)。
5、某一方需要增加变压器容量,因此所造成的费用,由增容方自行承担。增容后的变压器及其辅助设备维修保养,按新的用电量比例重新计算分担。
6、因单方增容或单方用电设施维修造成共用部分停电,应提前通知对方,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但不赔偿因停电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违约责任:
1、双方用电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自己的用电量,不得超过本协议分配的用电量(甲方安全用电量360千瓦/时,乙方安全用电量144千瓦/时)。
2、若某一方用电超过上述安全用电量(可通过配电室电表观察计算),引起供电线路或供电设备损坏,除由造成事故方单独维修供电设备外,还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双方应自觉按时缴纳电费,若因一方不按时缴纳电费,造成电力部门拉闸限电,则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若遇到供电紧张而限制用电量,双方应共同协商,合理分配限电期间的用电量,并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合理安排双方用电时间、用电器具,尽可能减少双方损失。
5、若某一方违反本协议而违约,赔偿另一方壹拾万元(¥10万元),由其另行安装变压器。
6、本协议未定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8、争端解决方式:协商或向人民法院诉讼。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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