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室外消防监控系统安装。
工程地点:路西、南环路南。
工程内容:室外消防监控系统安装 。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包工包料。按设计及消防验收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xx年4月 20 日
竣工日期: 20xx年 5月 20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达到合格
五、合同价款:
人民币 (大写):柒拾叁万伍仟元整(¥:735000.00)
六、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xx年 4月 20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烟台市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适用法律和法规
(1)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我国现行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消防颁发的现行标准、规范均适用于本工程。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双方协商约定。
(2)承包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工程施工图纸,用于消防监控系统验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八、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工程师:
1. 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总监代表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1)本工程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工期延误,
(2)其他需要发包人行使的权力。
1. 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工程部长
姓名: 职务:安装工程师
2.发包人工作
2. 1 发包人应按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施工中的水、电费由承包方负担。
(4)提供工程地下管线资料
(5)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3.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2)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及费用承担:
(3)施工场地清洁卫生:
(4)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5)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6)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4. 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资质证明材料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后2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2日内批复。
4.2.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除不可抗力外,工期顺延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方可计算顺延天数。
5、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执行,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施工现场若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单位自负,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合同价款与支付
9.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范围:本合同采用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及另行设计的监控系统图纸工作内容,实行包工包料一次性包死,包定总价格约为人民币柒拾叁万伍仟元整。(¥735000.00元)
9.2工程款的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无预付款,施工完毕后甲方、监理等相关部门验后合格后付至工程造价的80%(其中500196元抵房款,余款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15%(,即11万元)质保金为工程造价的5%(,即3.675万元)保修期为两年,期满后30日内给予支付。
9.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⑴.本工程泵采用上海鸿龙品牌,监控自动报警系统采用北大青鸟,材料运到现场抽样检测,质量合格,证件齐全、材料与合格证等证明材料相符。
⑵.管材符合图纸设计要求。
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但必须符合图纸设计及甲方要求,严格执行报检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半成品不得用于本工程且保证用于本工程的材料与样品相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十、工程变更
若发包人有设计变更,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十一、竣工验收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15日内将完整的1 套资料(不含竣工图纸)移交给甲方。
十二、违约、索赔和争议
12.1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工程进度要求完成工程量,发包人有权下达书面通知书要求承包人按工程进度要求完成施工,经两次书面通知(间隔时间不少于10天)仍未达到工程进度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因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且每延误一天按工程总价款向发包人支付0.3‰的误期赔偿金。
12.2争议的解决方式
(1)若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首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至工程验收完毕验收合格,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失效。
十三、补充条款
13.1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部有关人员变动,必须提前14天用书面形式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得变动;
13.2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必须接受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服从发包人的协调,并主动配合;如有不服从,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或退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3.3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到文明施工,材料堆放整齐,在施工过程中如受到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则由发包人视情况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13.4严格施工安全,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并应参加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施工中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13.5按时提供符合蓬莱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合格发票。
13.6本工程材料的检试验由承包人负责,指定在蓬莱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13.7若承包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停工或终止履行合同,承包人除应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发包人另行发包而增加的工程费用。
13.8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水电费皆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如逾期不付造成停电、停水,导致工期延长的后果由承包方承担责任或由发包方直接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13.9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的要求整理汇总工程资料,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竣工资料,逾期提交,每逾期一日,按照工程总造价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发包方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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