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本质安全建设,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护能力,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三条 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安全教育培训”的原则,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条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培训师队伍,足额保障安全教育培训投入和必备的场所、设备设施,建立健全企业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单位、各集体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公司所属参股、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体系
第七条 健全落实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体系。建立覆盖总(分)部、省、地市、县公司和班组(所、站、队)各层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体系。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安全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保证安全教育培训项目和经费。
第九条 各级专业管理部门是本专业领域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并实施专业领域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条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评价、考核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汇总编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总(分)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规范。
(二)组织制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工作体系和培训档案。
(四)制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规划。
(五)统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场所、专(兼)职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
(六)组织编写、开发安全教育培训教材、课件、题库和案例等。
(七)定期组织省(区)公司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八)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处置等专项教育活动。
(九)对所属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
第十二条 省(区)公司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规范和文件要求。
(二)编制并实施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三)负责省(区)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设施、专(兼)职培训师资建设,定期开展省(区)公司级、地市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师的培训。
(四)定期组织本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地市公司级单位领导、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处置等专项教育活动。
(六)建立健全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试考核结果等。
(七)指导、检查、评价和考核所属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地市公司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和上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规范和文件要求。
(二)编制并实施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设施、专(兼)职培训师资建设,定期开展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师的培训。
(四)定期组织本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县公司级单位领导、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组织全员公共安全教育培训。
(六)组织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有关安全知识进行专题培训。
(七)建立健全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试考核结果等,评估培训成效。
(八)指导、检查、评价和考核所属各单位、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县公司级单位(中心、专业室、车间、分场、分部等)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和上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规范和文件要求。
(二)编制并实施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班组负责人、安全员、技术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开展检查、评价和考核。
(四)组织全员公共安全教育培训。
(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各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试考核结果等,评估培训成效。
第十五条 班组主要职责
(一)落实上级安全教育培训有关制度和要求。
(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三)建立健全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试考核结果等。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与管理能力,自主学习及参加相关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三)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生产事故防范、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处置知识;
(五)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自主学习及参加相关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安全风险分析、评估、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知识;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处置要求;
(五)工作票(作业票)、操作票管理要求及填写规范;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八)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新入职人员。应逐级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司教育培训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二)安全基本知识;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规程和劳动纪律;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五)紧急救护知识,特别是触电急救;
(六)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七)网络信息安全知识;
(八)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九)典型违章、有关事故案例等;
(十)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 新上岗(转岗)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对其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紧急救护、应急处理等知识和技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工作环境、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
(六)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七)典型违章、有关事故案例;
(八)安全文明生产知识;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条 在岗生产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
(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安全技术特性及安全防护措施;
(三)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四)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典型违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案例;
(六)职业健康危害与防治;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班组长、安全员、技术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操作规程;
(二)安全防护用品、作业机具、工器具使用与管理;
(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作业标准化安全管控相关知识;
(五)工作票(作业票)、操作票管理要求及填写规范;
(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违章查纠等相关知识;
(七)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相关要求;
(八)有关的典型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工作票(作业票)、操作票相关资格人员。地市公司级、县公司级单位每年应对工作票(作业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倒闸操作人、操作监护人等进行专项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书面公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工作规程、现场运行规程和调度、监控运行规程等;
(二)工作票(作业票)、操作票管理要求及填写规范;
(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作业标准化安全管控相关知识;
(五)典型违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违章查纠等相关知识;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自主学习并参加相关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
(二)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化作业、职业卫生、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知识;
(三)工程建设安全风险识别、评估、预控,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防范等知识;
(四)大型施工机械、施工器具、安全设施、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要求;
(五)应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有关安全知识;
(六)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方案的编制和演练;
(七)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八)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九)国内外先进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经验;
(十)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安全知识与管理能力,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自主学习并参加相关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
(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化作业、职业卫生、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知识;
(三)工程建设安全风险识别、评估、预控,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大型施工机械、施工器具、安全设施、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使用、维护等安全管理要求;
(五)施工中应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有关安全知识;
(六)现场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方案的编制和演练;
(七)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八)典型违章、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九)国内外先进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经验;
(十)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大纲,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单位书面批准方可参加相应的作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的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大纲,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经单位批准方可从事相应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和考试。劳务派遣单位应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外来工作人员。使用单位应对劳务分包、厂家技术支持等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参与指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每年对应急救援基干分队、应急抢修队伍、应急专家队伍人员,开展应急理论、应急预案和相关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交通、消防、应急避险、网络信息等公共安全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培训。
第四章 培训方式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采用集中培训、技能实训、现场培训、在岗自学、仿真培训、远程培训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培训。
(一)集中培训。各单位应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开展集中式脱产培训,结果纳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二)技能实训。各单位应对所有生产技能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技能实训,详细记录培训过程及结果。
(三)现场培训。各单位应结合现场设备、作业环境等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性、示范性、互动式安全教育培训。
(四)在岗自学。员工在岗期间应积极主动自学安全知识,跟踪学习最新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
(五)仿真培训。各单位应采用仿真技术手段对水电、变电、调控、特种作业等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六)远程培训。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公司网络大学广泛实施远程安全教育培训,及时更新网络培训资源,实行网络培训学时学分制。
(七)跟班实习。新上岗人员应指定专人负责,采取“师带徒”、轮班实习等方式进行跟班学习。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考试,实行从业人员安全考试全覆盖,结果纳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一)各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人员安全规程的考试,并对考试情况进行通报;
(二)省(区)公司级单位领导、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按要求参加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法律法规考试;
(三)省(区)公司级单位对本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对所属地市级单位的领导干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考试;
(四)地市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二级机构负责人、县公司级单位及其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考试;
(五)地市公司级单位二级机构、县公司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班组人员的安全规章制度、规程规范考试;
(六)各单位应定期对全体从业人员开展交通、消防、应急避险、网络信息等公共安全知识考试。
第五章 基础保障
第三十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场所设施。
(一)公司总(分)部。依托国网管理学院、高培中心、技术学院和应急培训基地等公司级培训机构,满足各级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所需的培训室、实训场地。
(二)省(区)公司级单位。统筹现有培训资源,坚持与生产现场同步、适度超前原则,加强安全实训设备、设施建设,具备满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所需的固定场所(地)和仿真培训、技能实训、安全体感等功能。
(三)地市公司和县公司级单位。按地域性质和实际需要,可利用本单位或联合其他单位已有培训资源,设立实操技能训练室,满足安全基础知识、安全警示教育、触电急救实训、安全技能实训、应急处置等培训需要。
第三十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各单位应建立省(区)公司级、地市公司级专(兼)职安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专(兼)职培训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专(兼)职安全培训师每年需接受再培训。鼓励聘任注册安全工程师担任安全培训师。
第三十五条 安全教育培训网络学习资源。根据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公司统一组织各单位有序开发,定期完善结构化网络学习资源(培训规范、教材、题库、课件、案例等),建立知识共建共享机制。
第三十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公司统一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规范企业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见附表一、二),如实记录,建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安全教育培训经费和项目。
(一)安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列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各类项目应在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列入安全费的安全技能、应急演练等安全培训应从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在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教育培训资金。
(二)安全教育培训项目以及场所(地)、设施建设,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实行项目储备、可研评审、立项实施、验收评估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实行上级督查,同级督办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资部门应对安全教育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专业管理部门对本专业领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部署和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排,通过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等方式,督促落实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
(二)安全教育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安全教育培训场所(地)、设施、专(兼)职安全培训师队伍建设情况;
(四)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情况;
(五)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六)新上岗人员培训及转岗人员再培训情况;
(七)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使用前对相关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八)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建立及规范记录情况;
(九)抽考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七章 评价考核
第四十二条 各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评价考核的责任部门。
第四十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单位应对安全教育培训全过程开展效果评估,持续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 各级单位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和考核。
第四十五条 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
第四十六条 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应持证未持证上岗人员直接责任引发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企业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开展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总(分)部及省、市、县公司级企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各级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四十九条 工程项目部包括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是指业主项目部经理、安全、质量、技术专责,监理项目部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施工项目部经理、项目总工、技术员、安全员、质检员等。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__年10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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