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决定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的批复
国函[1993]113号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我国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我国加入该条约后,关于《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修订问题,由中国专利局同外交部决定,报国务院备案,可以不另行报批;中国专利局可以制定实施该条约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盖章)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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