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减少现钞交易,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的预付卡是指由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通卡公司)发行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不记名多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存储介质为磁条卡。
第三条 预付卡的发行与办理
1、预付卡面向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发行,可通过销售网点进行购买;
2、集团、企事业单位购买预付卡,由购卡单位安排在职正式员工统一采购并填写《预付卡购卡申请单》。一次性购卡金额达10000元(含)以上的购卡单位需提交下列资料进行实名登记备案:
a. 单位名称、地址
b.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c.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
d.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e.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f.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g. 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集团、企事业单位购买预付卡,一次性购卡金额达人民币5000元(含)以上的,购卡单位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电汇、网银划帐等)支付购卡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支付,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非本单位员工代为办理;
4、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人民币10000元(含)以上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行实名登记且不得由他人代为办理;
5、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人民币50000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电汇、网银划帐等)支付购卡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6、易通卡公司对购卡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信息将予以严格保密,协助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查办除外;
7、购卡单位或个人付款资金到账后,通常在两个工作日内即可激活用卡。
第四条 预付卡的使用
1、预付卡可以分次使用,卡内金额用完废止,不可重复充值;
2、预付卡卡内金额仅能用于在卡特约商户消费,不记名、不计息、不能透支、不能取现、不能兑换现金、不可赎回;
3、预付卡卡内金额有效期为五年,超过有效期的预付卡,持卡人可至卡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换卡业务,原卡内金额将转移至新卡上,该业务需收取换卡服务费10元/张;
4、预付卡不可办理账户冻结或挂失,请持卡人妥善保管。
第五条 卡特约商户是指与易通卡公司约定,接受预付卡进行交易的单位。持卡人可通过易通卡公司的网站查询可使用预付卡的特约商户,也可以根据特约商户收款处张贴的标记选择使用预付卡。卡特约商户的增加与减少应以易通卡公司公布为准。
第六条 在卡特约商户使用预付卡时,应仔细核对消费支付凭证。因持卡人未核对消费支付凭证发生的争议,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核对后,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自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 易通卡公司只是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转移服务的中介机构,为卡特约商户提供交易平台,对于特约商户所交易物品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其品质以及特约商户履行交易的能力不作保证。持卡人持卡消费,应依据基本常识进行判断,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八条 当持卡人使用预付卡购物后发生退货的,经核实后,退货金额由易通卡公司退回原预付卡账户中,无法退回的,易通卡公司将资金退回持卡人提供的其他易通卡预付卡中。
第九条 持卡人可登录易通卡公司网站查询预付卡的余额、一年内交易明细。
第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保护好预付卡,不要弯折,避免将卡接近高温或强磁性物体。
第十一条 当预付卡不能使用时,持卡人可持预付卡至卡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卡片修复业务。如无法修复则需办理换卡业务,换卡后原卡内账户金额将及时转存至新卡上。人为原因损坏而导致的故障卡换卡需缴纳换卡服务费10元/张。
第十二条 对于预付卡的配套或延伸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卡套、卡册等),易通卡公司保留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该部分费用将在购卡单位或个人购卡时告知,并与预付卡金额同时收取,另外开具收取费用的发票。
第十三条 易通卡公司与其他单位企业或商户合作发行的联名预付卡是针对特定客户群发行、具有一定主题内涵的联名卡,持卡可享受联名单位提供的附加服务。该类卡使用时应遵守联名单位的相关规定,同时应在约定的范围内流通使用。
第十四条 易通卡公司的权利
1、易通卡公司有权要求购卡单位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2、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预付卡的,易通卡公司有权暂停该卡的使用;
3、易通卡公司为购卡单位或持卡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易通卡公司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4、易通卡公司若发现误充值、误发卡、未付款误激活或因计算机系统故障发生差错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纠正错误(包括但不限于系统锁定、冻结、注销等),无须事先征得购卡单位或持卡人同意;
5、易通卡公司有权对购卡单位或持卡人提供的资料及交易行为进行审阅调取,若发现其中存在问题或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有权向购卡单位或持卡人发出询问或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系统锁定、冻结、注销等);
6、易通卡公司可能对持卡人收取合理的交易费用,并可能根据业务发展对费用进行变更。易通卡公司应提前五天对收费标准及其变更通过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等渠道予以公示,如持卡人不接受则不应进行交易。持卡人进行交易视为接受相关费用标准及其变更;
7、易通卡公司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发生的服务中断或终止而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a.预付卡交易系统停机维护;
b.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
c.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d.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易通卡公司中断对持卡人服务的;
e.其他必须中断服务的情况;
第十五条 购卡单位、购卡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按规定使用预付卡的权利和获得相应服务的权利;
2、有权知悉预付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3、对预付卡交易若有疑问,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易通卡公司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4、应保证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均为其真实有效信息;
5、未妥善保管预付卡,导致预付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6、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7、承诺在购买和使用预付卡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不得利用预付卡从事非法或不正当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虚假交易、套现等),对于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将以个人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立卡交易场所;不得私自倒卖卡,不得伪造、变造卡,不得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卡,不得利用卡进行诈骗财物,不得利用卡进行套现套利。涉嫌犯罪的,易通卡公司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伪造、变造的预付卡,易通卡公司不予受理,并有权予以没收。
第十八条 易通卡公司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易通卡公司提前30日于公司网站进行公告。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执行;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条 购卡单位或持卡人在购买和使用预付卡前,确认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阅读,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易通卡公司依法制定和解释。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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