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于20xx年9月18日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自20xx年11月1日起实施。从此,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地的防汛抗旱工作有法可依,这是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事件。
《条例》共有五章40条。除了首尾总则和附则,主要就防汛抗旱职责、准备、实施、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可以说,《条例》既体现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是依法加强防汛抗旱的制度保障;又总结了我区多年来防汛抗旱的实践经验,内容丰富,条理清晰,具有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具体说来有以下几方面创新内容:
1、比较系统的规定了县、乡镇、村居三级组织机构防汛抗旱工作职责;有利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全面开展;
2、规定有关水利工程安全责任人公示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布有关水利工程安全责任人名单,及其建立日常巡查、安全监测等一系列制度;
3、关于确定紧急防汛期与非常抗旱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与非常抗旱期,以及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对策:如停课、停工、停市和采取应急用水限制措施、制订临时性水价制度;
4、关于实施强制转移措施,《条例》规定,对一些不听劝导、拒绝转移的人员,必要时可实施强制措施。同时还规定公民参与防汛抗旱的义务,群众自己在转移时应承担的责任等,规定被转移群众应当按照指令转移,并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
5、关于防汛检查与调查规定,进一步规范防汛检查与调查工作,特别是增加对县级防指成员单位有关基础设施的检查工作,强调灾情监测、预报、预警系统的建设;
6、关于避灾场所确立、建设、使用、管理规定以及加强避风港建设规划;
7、关于易受洪涝、干旱等灾害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鼓励民房和农业等政策性保险以及专业抢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关于编制并实施防汛抗旱预案,审定和批准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等规定,并明确应当编制防汛抗旱预案而未编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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