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与被告贾某系夫妻,在20xx年9月5日的一次交通事故中均受伤,贾某伤势轻微,恢复较好,潘某伤势严重,一直昏迷,处于植物人状态,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面对植物人的丈夫,共同生活了5年的贾某却生异心,在代替丈夫领取交通事故赔偿款35万元以及潘某的同学捐款1万元后,没有用来支付潘某的医疗费及生活费用,竟占为已有,于20xx年4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又撤诉。
20xx年10月,潘某的父亲作为潘某的法定代理人,向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起诉离婚,请求贾某返还潘某的赔偿金和受赠款。 法院认为,被告至今未用其代为原告领取的赔偿款35万元为原告交纳医疗费,被告也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结合交通事故后夫妻二人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被告代领的35万元事故赔偿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的27万余元应返还原告,另在被告处的原告同学捐款1万元也应一并予以返还。
点评
点评这个案件,我的感觉是:无理、亏心。
最近几年,我特别注意研究对民事行为能力不健全的人的法律保护问题,植物人的法律保护是其中之一。其实,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植物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没作特别规定,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法律,植物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没有受到限制,仍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植物人既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精神病人。但是,植物人不具有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无法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个法律漏洞,必须填补。
因此,上个世纪90年代,各国都开始修订监护法律制度,普遍建立成年人监护制度,以保护好植物人、丧失心智的老年人在内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必须建立这个制度。
要保护好植物人的合法权益,就包括依法制裁本案中与潘某共同生活5年的妻子的违法行为。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受伤害成为植物人,接受的赔偿款和捐赠款是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配偶无权占有。
有人认为,这种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错误的。赔偿款具有人身属性,是受害人继续生存的财产保障,必须归属于个人。捐赠款明确归属于个人,《婚姻法》有明确规定。面对植物人的丈夫,妻子提出离婚,是可以理解的;但公然侵吞植物人的赔偿金和捐赠款,将会使植物人丧失生存的物质基础,何以忍心!?
本案判决还了社会一个公平,给了植物人一份关爱。好!
郑州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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