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xx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结合环保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成立xx市环境保护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污染防治和环境监察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局办公室、规划财务科、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科、污染防治科、应急管理科及市环境监察支队、环保监测站、宣传与信息中心为成员单位,在xx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系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务安排、会议通知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车辆保障。
2.规划财务科: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申领和使用管理工作。
3.政策法规科:负责对超标排污或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工业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参加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导检查。
4.行政许可科:参加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导检查。
5.污染防治科:承担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列出全市重污染天气限产减排市控及以上规模重点大气污染源名单,及不同级别应急响应时限产减排措施;参加市政府层面、环保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导检查。
6.应急管理科:参加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导检查。
7.市环境监察支队: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的环境监管;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企业落实应急措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参加市政府层面、环保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导检查。
8.市环保监测站:做好环境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负责与市气象台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负责对全市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和监测数据的监管工作。负责大气污染源监测工作;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监测取证;参加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导检查。
9.宣传与信息中心: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宣传。
10.各县(市、区)环保局: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职责;监督辖区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执行市环保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应急处置指令。
(二)工作机构
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污染防治科,承担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措施,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汇总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三、响应流程
当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时,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小时内向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汇报,并通知各相关科室,相关企业由县(市、区)负责通知,启动应急响应,按要求落实各自职责。
当接到预警解除信息时,按预警发布程序通知相关科室及终止应急响应。
四、应急响应措施
(一)监测预报
1.监测。市环保监测站和市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市环保监测站和气象台跟踪监测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市环保监测站和市气象台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的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会商。根据环保、气象联合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机制要求,市环保监测站与市气象台于每日15:00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提出预警建议,于当日16:00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3次。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二)响应措施
1.Ⅳ级响应措施
(1)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应急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加强对在线监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2)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履行相应职责。加强对企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Ⅲ级响应措施
(1)全市火电、焦化、建材、化工等大气重污染行业,工业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等锅炉除保障民生企业需最大限度降低生产负荷外,一律采取限排措施,减少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全市应急减排企业名单见附件。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以上限排行业范围,列出本辖区重点企业名单,严格落实具体应急减排措施。
(2)市环保监测站加强对企业污染物外排口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时时监控,发现异常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区域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
(3)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4)由局领导带队,各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市、区)环保局和企业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分组见附表)。
3.Ⅱ级响应措施
(1)全市火电、焦化、建材、化工等大气重污染行业,工业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等锅炉除保障民生企业需最大限度降低生产负荷外,一律采取限排措施,减少6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全市应急减排企业名单见附件。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以上限排行业范围,列出本辖区重点企业名单,严格落实具体应急减排措施。
(2)市环保监测站加强对企业污染物外排口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时时监控,发现异常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区域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
(3)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4)由局领导带队,各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市、区)环保局和企业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分组见附表)。
4.Ⅰ级响应措施
(1)全市火电、焦化、建材、化工等大气重污染行业,工业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等锅炉除保障民生企业和生产工艺不能停产的'企业,需最大限度降低生产负荷外,一律停止生产。全市应急减排企业名单见附件。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以上限排行业范围,列出本辖区重点企业名单,严格落实具体应急减排措施。
(2)市环保监测站加强对企业污染物外排口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时时监控,发现异常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区域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
(3)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4)由局领导带队,各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市、区)环保局和企业落实Ⅰ级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分组见附表)。
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措施中,工业企业通过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压减负荷、停止生产来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各企业大气污染物减排量基数为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前一天该企业的排放量,控制排放浓度、降低生产负荷、限制实际产能的具体基数,为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前一天该企业的排放浓度、生产负荷、生产能力。各县(市、区)环保局要督促指导本辖区企业制定具体限产、停产操作方案,并报本局审查备案。
五、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环保局各督导检查组及时将督导情况和执法记录报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环保局及时将应急响应落实情况进行汇总,于12小时内将应急响应工作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报告应包括工作情况、采取的限产措施、存在的问题、经验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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