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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紫菜养殖收购协议

2020-03-02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甲方:______

  乙方:__乡(镇)__村___养蚕户

  为保证我县蚕茧生产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蚕农利益,促进蚕桑生产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蚕桑生产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蚕茧养殖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基本情况  品种  技术标准  单位  数量  价格(保护价)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总价款  第二条交(提)货方式:___;地点:___;运输方式____及费用承担:___。

  第三条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

  第四条收购价格:___。

  在蚕茧收购期,交货时市场收购价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收购。

  市场收购价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以市场为主导,执行“优质优价、劣质低价”的茧价政策,甲方必须全额收购乙方生产的蚕茧,不压级压价。

  2、甲方对乙方生产的蚕茧按浙江省各季节鲜茧收购指导价,实行最低保护价。

  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桑蚕饲养技术规程,做到适时采茧拒采嫩茧。

  第六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在蚕茧收购期未按合同收购的,应按未收货款总值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按合同时间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__%向乙方支付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蚕茧收购期,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的,应承担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部分的__%的违约金。

  2、乙方如交售嫩茧、过潮茧,甲方有权拒收,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合理证明。

  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盖章):_____乙方(签名):_____

  住所:______住所: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电话:_______电话: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签订时间: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签订地点: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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