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宽准入条件。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应鼓励返乡创业者进入,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在符合城乡规划、县(镇、村)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返乡创业者以租借商业用房和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生产经营场所,供电、供水等部门应给予支持。
(二)支持从事个体经营。有关部门要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证照办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对返乡创业人员手续合法、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设立登记申请优先办理,当场核准、发照。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现行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各项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原则上按最低限额标准收取。
(三)建立返乡创业基地。在工业园区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的方式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创业场地,进入园区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享受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
(四)享受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要按规定享受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优惠政策。
(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减免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支持企业进一步发展。对返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可适当减免或不予征收。各项优惠政策若有重叠,则按最优的一项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县人事局担保中心和劳务局小额贷款办要把为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提供担保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积极探索用土地经营权、农房、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担保方式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贷款。
(七)逐步扩大就业再就业政策支持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城乡统筹就业的实际,逐步将现行部分就业再就业政策扩大到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民工。
1、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鼓励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农村就业困难对象(农村贫困户、农村低保人员、农村残疾人、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人员等)。
2、对返乡创业重点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每年规划安排一批返乡创业重点企业,对获得商业贷款并按期支付银行利息,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一定规模或比例的重点企业,可申请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
3、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农民工返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纳入就业专项资金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并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4、享受创业就业培训补贴。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就业人员参加创业就业培训,享受免费创业就业培训。
(八)扩大“阳光工程”补贴范围。对农民工返乡创业招用的农村
富余劳动力,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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