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建立医疗技术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致达成本合作协议之全部条款,双方承诺共同遵守,并由各自授权之代表签署本合作协议。
一、合作方式
甲方将乙方确定为医疗技术合作医院,并在乙方挂牌“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技术合作医院”。合作采取技术指导方式,即由甲方专家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为乙方提供技术指导,包括但不限于派专家开展教学查房、会诊、手术、讲学。
二、合作目标
通过引进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的先进医疗技术,提高乙方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同时扩大甲乙双方在当地的影响度,达致多赢的目标。
三、合作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派专家教授到乙方指导临床、科研工作;
2、甲方接到乙方要求派专家教授会诊或指导手术的请求时,应当尽‘陕安排,不得拖延或者推脱;
3、甲方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乙方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并在培训进修费用上适当予以优惠;
4、甲方动员恢复期的乙方所在地的病人转入乙方康复治疗;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承担甲方专家教授参加会诊、一指导手术、讲学等本协议约定的技’术指导事项的差旅费;
2、乙方承担甲方专家教授参加本协议有关技术指导事项的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参照甲方有关标准;
3、乙方应当将其收治的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疑难、危急、重症病人,全部转送到甲方;
4、乙方负责为甲方的各项宣传提供场所和协调当地有关管理部门的关系;
5、乙方应当以多种形式宣传和推介甲方的专家和技术、项目。
四、违约责任
甲乙方双方均应诚信地遵守和履行本协议。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和可预期的损失。一方违约,出现本协议第七条所列举或者相近情况的,守约方在解除协议的同时,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和可预期的损失。
五、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1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合作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可另行签订延长合作期限的协议,或者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六、合作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一)合作协议解除
1、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以致合作无法进行,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作协议。
2、在本协议履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经守约方通知,在指定期限内仍不能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解除协议的通知到达违约方时,。本协议即解除。
4、合同解除的通知并非守约方放弃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之表示,违约方仍应根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作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合作协议终止:
1、合作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必须终止本协议;
4、其他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七、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社会剧烈动荡事件,如战争状态、动乱、大规模传染病爆发流行等。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后,合作双方应当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合作仍可继续的,双方可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者另行签订协议。
八、以合同为准
本协议有关的双方权利义务均以本协议及基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准。双方之任何争议以本协议文本为唯一解释依据。
九、通知的方式
与协议履行、解除、终止有关的所有通知,一律以书面通知为唯一有效方式,通知的送达以特快专递、专人送达、传真为有效方式。特快专递送达的,以交寄之日起三日为到达之日。专人送达的,以收信人签收之日为到达之日。传真送达的,以传真发送之第二日为到达之日。所有通知到达之日即为生效之日。
十、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作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事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补充协议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对未尽事宜及本协议签署时未出现的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之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法人印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有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附则、
1、本合同条文含义按通常之理解,各方存在歧义时,协商解释。
2、本协议为A4打印件,共4页。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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