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族,地址:广东省,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陈,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是原告母亲。
被告:潘,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XX年XX月至XX年XX月的抚养费X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母亲与被告于XX年X月X日结婚,XX年X月X日生育原告,XX年X月X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但被告支付抚养费到XX年XX月,至今已经X年X月没有支付抚养费,令原告与母亲生活出现困难,原告母亲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洪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年X月X日
注意:
1、请按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
2、抚养费纠纷以小孩为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父/母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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