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伙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组织名称、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
合伙经营项目: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
第五条: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
第六条: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 未履行出资义务;
(3)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 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 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 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 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 合伙人会议制度
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根 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议;
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重大事项决定应由合伙负责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项:
(1)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
(2)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
(3)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决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计划;
(5)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
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享有最后的决定权。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根据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行政经理、财务经理,并决定其所应享有的报酬;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合伙人的权利:
1. 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 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 合伙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 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 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 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12倍的违约金;
(三)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 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四)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 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火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让的,其行为无效,由 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 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诉诸法律。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协议一份四页,各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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