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本协议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成立丙方清算小组,并由甲方在《 报》上发布三次公告,内容为:对丙方进行财务清算以及进行股权转让,函请相关债权人、债务人及以丙方或甲方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该合同指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的合同)在公告期内向丙方清算小组进行登记,公告有效期限不低于60日。
5.2 本协议所述的交割是指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本协议项下所涉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和付款。受制于并以乙方完全履行本条第3款第(2)项所述的义务为条件,本协议的交割将于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先决条件被满足或甲方放弃未被满足的先决条件之日起的第七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交割日”)时进行。
5.3 在交割日,乙方应当:
(1)向甲方提交所有完成“本协议”项下所涉交易的文件,包括本协议先决条件中所述的全部文件。
(2)向甲方提交丙方的印章、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议纪要、审计报告、账册、会计凭证以及其他关于丙方的文件等;
(3)向甲方提交丙方原董事会中每一董事所签署的辞职函。
5.4 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向乙方出具本协议项下之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必要手续。
5.5 双方同意,下述工作全部完成后乙方可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1)丙方的资产按照双方的约定交接完毕 ;
(2)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除已向甲方支付履约定金外,向双方共管账户足额汇入股权转让价款之余款。
5.6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已出具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需变更或增加的,甲方负责变更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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