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
需方:
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供需双方多次协商,鄂州市宝鼎矿业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矿山、选厂所出产品的矿产品(铁精矿)在行市价格上,优先将供方所出产品提供给需方;且不得低于供六年产量的70%,另需方需在每次供方出货时,必须提前一星期给供方单次40%的预付款,特订立此合同。
一、铁精矿数量:月供 吨,月供 吨,可协商加价处理。
矿山正常生产下合同期内不得低于6万吨。
二、交货地点:
三、铁矿石质量标准:
四、计量和取样化验
1、计量:磅房计量依据,双方可安排人员进行计量监督。
总磅单双方经办人员同时签字作依据。
2、取样:按化验室化验单为准,双方同时安排人员在供方矿山选厂取样,及送样,其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五、铁矿石价格
1、结算价格表
(含税、干基、货场交货价格)1080元吨(以63%为基准)
注:价格如有波动需方需提前15天通知供方,另签调价协议。
2、扣款规定:
(1)符合质量标准不扣款,当05%<≤08%时:每增加001%,扣款04元干吨;当08%<≤10%时:每增加001%,扣款08元干吨;当>1%为残值废品。
(化验结果的尾数保留两位小数,按同档价差比例计算)。
残值废品退货、拒收或协商解决。
含硫指标在哪个区间就按该区间标准扣款,不分段扣款。
(2)符合质量标准不扣款,当7%<02≤9%,时:每增加010%,扣款1元干吨;当02>9%时:为残值废品。
(3)符合质量标准不扣款,当<020%时:每增加001%,扣款4元干吨;当>030%时:为残值废品。
(4)符合质量标准不扣款,当>020%时,每增加010%,扣款4元干吨;当>04%时,为残值废品。
(5)符合质量标准不扣款,当>004%时,每增加001%,扣款10元干吨。
当>005%时:为残值废品。
(6)符合质量标准不扣款,当>003%时,每增加001%,扣款2元干吨。
当>005%时:为残值废品。
六、结算与付款:
供方将货场完毕,需方必须在24小时内再付30%的货款,余款等货到需方货场10个工作日内与供方结算完毕。
如需增值税发票双方另行协商。
七、其他约定事项:
1、在买卖铁精矿过程中,供方只能提供本矿山所出产品不得有弄虚作假现象,一旦发现作假现象,立即终止合同的履行。
2、供方所销售的矿产品必须保证产品的本质黑色色度,矿产品内不得有其他杂质、杂物,发现一件(样)扣款100元(直接从结算货款中扣除)。
3、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供、需方各执一份。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供方:需方: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号:邮政编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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