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高桂时,男,汉族,(戴桂华之配偶)
乙方:钱祝,男,汉族,(袁春霞之配偶)身份证号:
200X年8月14号,因为琐事发生纠纷,袁春霞不慎将戴桂华打伤,被拘留;经友好协商,现双方愿意就赔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自愿代袁春霞赔偿戴桂华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贰万元整; 该款在本协议签署时一次性支付。
二 甲方承诺不再追究袁春霞的任何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样,乙方也不再追究戴桂华的任何责任;
甲方和乙方表示互相原谅对方;
三、协议自双方签字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自此以后双方再无瓜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各持一份,交公安机关一份,三份法律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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