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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2020-12-19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供方:合同编号:

  需方: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二、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供需双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检验执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供方必须提供持证种子检验员签发的该批种子《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2、调运或邮寄种子必须出具相应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

  3、需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份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4、供需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三、包装要求:

  每包20公斤,塑料编织袋包装。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

  五、交付定金数额及时间:

  六、结算方式和期限

  七、双方一般责任:供方: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需方。需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收购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子。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进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种子法》、《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违约责任:

  供方:合同签订后,必须按约定数量供货,否则违约罚款伍万元。需房:合同签订后,必须按约定数量按时提货,否则违约罚款伍万元。

  十一、《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及合同双

  方《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江苏省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技术质量鉴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供方所在地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纯度以双方共同封存的样品种植鉴定为准。因自然灾害、栽培管理不当、病虫灾害造成的损失,供方恕不负责。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合同法》及国家农作物种子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合同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

  供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需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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