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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买卖合同书

2022-01-26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合同编号:

  出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诚实、信用、互利原则,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就买卖 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除非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单价已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及辅助设备的制造、包装、税费、关税、商检费及安装调试、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等甲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明示或暗示的全部费用。

  (二)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合同履行期间,若设备、材料、人工等价格和政府有关税费标准发生变化时,甲方不得请求调整合同单价或主张索赔,也不减少或免除甲方应承担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三)本合同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合同总价不一致时,则以合同谈判的最终单价为准并修正合同总价。

  第二条 质量

  (一)整体质量、性能应当达到:

  (二)以下部件的质量、性能标准或参数为:

  1.部件 : 。质量标准或参数:

  2.部件 : 。质量标准或参数:

  (三)特殊要求:

  鉴于本合同标的为用于 工程的 设备,故甲方除严格遵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外,尚须满足乙方 工程施工生产的要求。

  第三条 安装调试、服务与维修响应

  (一)安装调试:

  (二)培训、指导服务:

  (三)维修响应:若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在接到通知后 小时内响应到场, 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经甲方两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甲方未能按时交货,乙方有权退货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甲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乙方负担。

  甲方须指派专人(姓名: 身份证号: )负责与乙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第四条 包装

  (一)包装要求: 。

  (若产品属于供至国外项目,且须甲方包装时,则包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局(CIQ)有关规定进行产品包装,木料包装尚应有“IPPC”标记或提交CIQ熏蒸证明)

  (二)甲方所交付的货物要有适合长途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情况下安全运抵设备安装现场。

  (三)甲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四)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各一份。

  (五)凡由于甲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甲方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六)包装物回收: 。

  第五条 风险及所有权转移

  (一)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前由甲方承担,交付后由乙方承担。本合同中的货物交付是指甲方将乙方所采购的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对验收合格的货物视作已经交付

  (二)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货物的单证和资料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且即使货物已经移交乙方仍应由甲方承担。

  (三)因货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乙方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四)货物风险的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的主张。

  (五)货物交付后所有权即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运输、交付时间、地点、收货人

  (一)本合同所售设备由 负责运输,运输费用 承担。

  (二)运输方式为: 。

  (三)交付时间: 。

  (四)交付地点: 。

  (五)收货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

  (六)甲方运至交付地点后,由 方负责卸车。双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办理验收及交付手续,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七条 验收

  (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甲、乙方双方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数量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甲方责任后,由甲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双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如检验时,甲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乙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乙方向甲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二)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甲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乙方向甲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非甲方原因也非乙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甲方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费用由甲方自负;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费用由乙方自负。

  (三)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进行商检。 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八条 质量保证

  (一)保证期限:自本合同设备经双方初步验收签认之日起 年。如甲方未一并提交相关证照等附随资料,则保证期限自乙方提交全部相关证照等附随资料之日起计算。

  (二)在保证期内,如发现甲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甲方责任,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如甲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3日内派员到乙方处查明产品缺陷原因,确定属甲方责任的,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直至无偿退货,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如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则即认为甲方负有产品责任,应立即对乙方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直至无偿退货并可视为未按时交货而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换货的期限,应不迟于收到乙方索赔文件之日起 3 日。

  (三)质量保证金:乙方保留合同价款的 %的质量保证金,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返还甲方。

  第九条 结算及支付

  (一)价款的结算依据: 

  (二)价款的支付方式: 

  若乙方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给甲方的货款视同以现金支付,甲方不得拒收或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承兑汇票的贴息费用。

  (三)价款的支付时间: 

  第十条 通知

  (一)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通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邮、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二)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三)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2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二)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三)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7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若甲方不能按约定交货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2.甲方所交产品的型号、规格、性能、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乙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乙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而支付的实际费用,或者由乙方选择退货,且甲方要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各种损失,包括按本合同约定时限可以施工的误工损失等。

  3.甲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甲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乙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4.若甲方逾期交货的,则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千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已收取的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额返还给乙方,并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5.甲方提前交付货物、多交货物,如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乙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甲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尚应承担乙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若乙方购买产品用于施工的工程进度款没有被支付时,甲方承诺可以延长付款时间至乙方的工程款得到支付之时,且乙方不承担相应利息和违约责任。

  2.若甲乙双方没有在本合同中约定该产品是用于某具体工程时,则乙方逾期付款的,应以尚欠货款为计息依据,以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 %计息,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第十五条 声明及保证

  (一)甲方

  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乙方

  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附加条款

  (一) (二) (三)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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