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顾
原告二:干
原告三:顾
被告: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于20__年9月3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刘家山村许家浜号宅基地房的动迁安置补偿款4,811,320元归原告所有;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顾与干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原告三。1991年8月16日,三原告向主管部门申请建房获批后,建造了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刘家山村许家浜号的房屋。原告顾因参与赌博欠下赌债,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钱*,并向被告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顾无力偿还,之后被告便伙同他人日夜到原告家中讨债,最终原告三人和顾前妻被迫在20__年9月3日与被告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在被告胁迫下搬离出宅基地房,至今无属于自己的居所。
三原告获悉,20__年7月25日该宅基地房屋动迁,被告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签订了《上海市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补偿协议》,该协议列明补偿款为人民币1,399,500元,因被告放弃所有安置房源,故应按回购价每平米19,500元计算,回购价为人民币3,641,820元,两项合计动迁安置利益为5,041,320元。扣除被告已付购房款230,000元,则被告还应支付原告4,811,320元。
三原告认为被告非法获取其房屋,故被告因宅基地房动迁所获的利益应归原告所有。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__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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